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寬甸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決定

2010年2月5日寬甸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寬甸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2月18日
  • 頒布單位:寬甸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2010年2月5日寬甸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寬甸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決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0年11月26日批准,《寬甸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根據該決定進行相應修改,現予重新公布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寬甸滿族自治縣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寬甸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寬甸滿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滿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
增加一款做為第二款:自治縣行政區域受法律保護,區域界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動。確實需要變動的,由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和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充分協商,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後,按照法定程式報請批准。
二、第四條第四款修改為: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依照自治縣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報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修改,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議,並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報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三、第七條修改為:自治機關保護各民族合法權益,加強民族團結和民族政策教育,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四、增加一條做為第十四條:上級國家機關隸屬的在自治縣的機關應當尊重自治機關的自治權,遵守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接受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任免履行政府職能的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應當徵求自治機關的意見。
五、第十七條修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款做為第二款:自治縣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公章、牌匾、檔案、通告等涉及自治縣稱謂的應當冠以寬甸滿族自治縣全稱。
六、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做為第二款:上級機關在自治縣開發資源、進行建設的時候,應當徵求自治縣自治機關的意見,應當照顧自治縣的利益。對當地人民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造成損失和破壞的,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和賠償。
七、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合併做為第二十三條:自治縣堅持把農業做為國民經濟的基礎,重視糧食生產,增加農業投入,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建設和水土保持,改善生產條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推進科教興農,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積極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形成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和相互促進的機制,推進農業商品化、專業化、現代化。
自治縣在農村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鼓勵和引導農民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
八、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統一規劃徵收徵用土地時,需給予補償。
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自治縣的林業建設堅持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從實際出發制定林業發展規劃,努力造林種草,綠化河山,提高森林覆蓋率。在保護管理好現有森林的前提下,積極培育森林後備資源,因地制宜發展優質高產經濟林,合理採伐森林資源。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做好生態公益林的採伐更新、撫育採伐、低產(效)林改造工作。
第二款修改為:自治縣依法確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鼓勵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宜林荒山荒灘造林。支持個人在房前屋後、自留山植樹造林,誰種歸誰所有、允許繼承、轉讓和買賣。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收回其使用權。
第三款修改為:自治機關加強林政管理,嚴禁亂砍濫伐、毀林開荒;對植被破壞嚴重的地方實行封山育林;加強護林防火。
十、增加一條做為第二十六條:自治縣加強保護珍稀野生動物。對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給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論證後,按法定程式辦理批准手續,可以進行適度獵捕。其中屬於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到省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辦理特許獵捕證;屬於其他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自治縣野生動物主管部門辦理狩獵證。取得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
對於受國家和地方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按國家規定給予補償。
十一、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七條:自治機關重視發展畜牧業,提倡舍飼圈養,在良種引進和繁育、疫病防治、草場建設、飼料加工、養殖技術推廣、專業技術隊伍培訓、畜產品加工、儲運、銷售等方面加強服務,提高畜產品質量和商品率。
十二、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九條:自治縣鼓勵、支持企業和個人因地制宜發展土特產品多種經營生產,建設名優土特產品保護區和生產基地。
十三、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第三十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轄區內的旅遊資源。完善旅遊服務體系,發展旅遊事業。加強旅遊景區的配套建設,鼓勵社會力量開發旅遊項目和旅遊商品。保護投資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十四、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第四十條,增加一款做為第二款:自治縣可以根據政府投資性基本建設項目的需要,利用政府融資平台貸款。貸款規模應根據自治縣財政收入情況合理確定。
十五、第四十條修改為第四十一條:自治縣享受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照顧。自治縣財政預算執行中,如遇境內企事業隸屬關係改變或嚴重自然災害以及其它原因,使財政收入和支出受到較大影響時,報請上級財政給予幫助。
十六、增加一條做為第四十三條:自治縣稅收征管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地處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除另有規定外,按屬地納稅、屬地受益的原則管理。
十七、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自治縣的教育經費增長比例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辦學經費由自治縣財政解決發生困難時,可以申請上級財政給予補助。
十八、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第四十六條:自治縣繼承和發揚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藝術,加強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展文化事業,鼓勵興辦文化產業。組織開展民眾性業餘文化活動,豐富各族人民文化生活。
提倡在滿族傳統節日頒金節(農曆十月十三日)舉行具有滿族特色的文化活動。
自治縣重視各民族文化遺產的發掘、搶救、研究,保護歷史文物、革命文物、名勝古蹟。支持對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重視史志編篡和檔案工作。
十九、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第五十四條:九月七日為自治縣成立紀念日,每十周年九月七日舉行慶祝活動。
二十、第五十三條刪除。
二十一、原《條例》其它內容不做改動,條文順序按本修正案做相應調整。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126(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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