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補充規定

《寧波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補充規定》在2000.04.22由寧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若干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4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4月22日
  • 頒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需要而涉及房屋拆遷的,可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向拆遷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房屋拆遷手續。
第二條 拆遷主管部門受理房屋拆遷立項申請時,可根據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建設紅線圖,結合建設用地範圍的房屋現狀確定房屋拆遷範圍。
《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發布後,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屋門牌號碼與實際不符的,拆遷主管部門應及時補正,並應在拆遷現場予以公告。對確需局部調整房屋拆遷範圍的建設項目,拆遷主管部門經與規劃管理部門商定後,可適當予以調整。
第三條 對不符合被拆遷人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占有被拆遷房屋影響拆遷工作進行的,拆遷主管部門可對其發出限期搬遷通知;逾期拒絕搬遷的,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遷決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在限期搬遷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搬遷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地產管理局(處)等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第四條 拆遷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人在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包括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的,可以選擇按被拆住房的使用面積易地直接安置為公有住房;也可以選擇自選安置或購買直接安置住房,其可安置建築面積按被拆住房建築面積加上易地安置可增加使用面積折算成的建築面積計算,但其兩處住房面積超過寧波市城鎮幹部職工住宅標準的,其可安置建築面積應扣除兩處住房面積超過寧波市城鎮幹部職工住宅標準的面積。
被拆公有住房為磚混二等及磚混二等以上結構成套住房,使用人選擇按被拆住房的使用面積易地直接安置公有住房的,可按被拆住房的使用面積再增加10%;使用人選擇自選安置或購買直接安置住房的,可按被拆住房的建築面積再增加10%。
第五條 私有出租(出借)住房的使用人在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包括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的,其拆遷安置按照本規定第四條辦理,但其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適用《寧波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第六條 在同一拆遷範圍內,被拆遷人以同一戶名(含夫妻雙方及未滿18周歲的子女)擁有或租住下列情形之一住房的,應合併計算被拆住房使用面積後作一戶認定:
(一)既擁有私有住房又租住私有住房;
(二)既租住公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又擁有出租的私有住房;
(三)擁有兩處或兩處以上私有住房(含出租的私有住房);
(四)租住(擁有)兩處公有住房(包括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
前款所列的私有住房包括騰退歸還和帶戶發還產權落實政策私房以及私有閒置住房。
第七條 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適用於海曙、江東、江北三區,各縣(市)及鎮海區、北侖區可參照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之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並已實施停水停電的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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