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細則

寧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細則,是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止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規範市場價格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6年6月21日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甬政發[1996]135號
【生效日期】1996-06-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
《寧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細則》的批覆
(甬政發[1996]135號)
市物價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細則》,由你局發布施行。
附屬檔案:《寧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細則》
寧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寧波市制止牟取暴利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止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規範市場價格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有償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者),均應遵守《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以及與居民生活有密切聯繫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以下簡稱商品和服務項目)。
具體商品和服務項目,由寧波市物價局按照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提出,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各縣(市)、區物價部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在前款公布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基礎上,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增加與本地居民生活密切聯繫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予以公布,並報市物價局備案。
第四條首批實施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確定為:糧食及其製品、服裝類、鞋類、水果、海水產品、大眾蔬菜、鮮豬肉、鮮鴨蛋、飲食業、娛樂業、理髮業、照相業。
第五條生產經營者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其價格水平、差價率、利潤率不得超過同一區域、同一期間、同種同檔次商品的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
首批實施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糧食及其製品的銷售價不得超過同一區域、同一期間、同種同檔次商品的市場平均價格20%。
(二)服裝類商品的進銷差率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進價在200元以下的,其進銷差率不得超過60%;
2.進價在200元(含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其進銷差率不得超過50%;
3.進價在400元(含400元)以上的,其進銷差率不得超過40%;
4.無進貨發票的,其銷售價不得超過該商品市場平均價格20%。
(三)鞋類商品的進銷差率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進價在100元以下的,其進銷差率不得超過50%;
2.進價在100元(含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其進銷差率不得超過40%;
3.進價在400元(含400元)以上的,其進銷差率不得超過35%;
4.無進貨發票的,其銷售價不得超過該商品市場平均價格20%。
(四)水果的銷售價不得超過同一區域、同一期間、同種同檔次商品的市場平均價格40%。
(五)海水產品、大眾蔬菜、鮮豬肉、鮮鴨蛋以及飲食業、娛樂業經營的食品、飲料、茶水統一執行市物價局規定的最高限價和有關管理規定。
(六)從事理髮業、照相業,應按市物價局規定的標準收費;未規定收費標準的項目,其收費不得超過同一區域、同一期間、同種同檔次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30%。
第六條禁止生產經營者採取下列價格欺詐、壟斷等不正當手段牟利:
(一)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標價簽、價目表內容失實,在明碼標籤的價格之外加價,或以無法明碼標價為由隨意要價;
(二)謊稱削價讓利,或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以及其他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矇騙消費者;
(三)以次充分、以假充真、短尺缺秤、摻雜使假、降低規格等變相漲價;
(四)違反公平自願原則,強買強賣,強行服務,強迫交易對方接受不願接受的商品或不合理價格;
(五)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囤積居奇,或抬級抬價、壓級壓價收購商品;
(六)憑藉壟斷地位實行高價或低價壟斷,或利用行業優勢欺行霸市,串通哄抬物價,或以搭配銷售、配套服務、定點服務為名任意抬高價格,並強迫消費者接受;
(七)從事非法有獎銷售;
(八)以各種藉口拒絕履行對消費者的義務,致使消費者蒙受經濟損失;
(九)不按規定提高等級收費;
(十)其他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的行為。
第七條本細則所稱同一區域,我市規定為:江東區、江北區、海曙區為同一區域;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的同一區域劃分,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據實際情況確定。
本細則所稱同一期間,是指具體行為發生日至前15日之前的時間。
第八條對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物價部門投訴舉報。
物價部門受理投訴或收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依據《辦法》和本細則予以處理;對舉報有功者,應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九條物價部門依法對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被檢查的生產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有關的協定、帳冊、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對提供不出進貨成本及定價資料的被投訴、舉報的生產經營者,按《辦法》和本細則予以認定。
第十條違反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消費者經濟損失的,由物價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不能退還的,由物價部門依法予以沒收。
第十一條違反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部門共同依法查處;對其中牟取暴利的,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但無違法所得或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價格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價格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包庇、縱容牟取暴利和價格欺詐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