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規定

《青島市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規定》是青島市1995年施行的地方法規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5年8月31日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文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
  • 生效日期:1995-10-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青島市制止牟取暴利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市場價格行為,制止牟取暴利,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是實施本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物價檢查機構具體負責本規定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正常價格秩序,遵守商業道德,其價格行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執行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價格調控措施;
(二)商品應當實行明碼標價;
(三)如實核定商品成本,購銷商品的原始憑證應當準確、完整,並建立檔案,定價憑證齊全、真實;
(四)按時提報政府規定的監測商品的有關價格資料;
(五)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與內部價格管理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第五條 生產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超過規定的商品價格、差價率及浮動幅度;
(二)超過規定的利潤率,但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運用新技術、新工藝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實現的利潤除外;
(三)不按規定明碼標價;
(四)在明碼標示價格之外另索費用;
(五)違反公平、自願原則,強迫消費者接受高價;
(六)互相串通,壟斷價格、聯合哄抬價格;
(七)採取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讓利價、最低價及其他價格信息欺騙消費者;
(八)捏造、散布虛假市場供求信息和價格信息誘騙消費者;
(九)利用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短尺少稱、偷工減料、降低服務質量等手段變相漲價;
(十)修理、加工等行業虛報用料、工時多收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認定的其他非法牟利手段。
第六條 對違反第五條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物價檢查機構投訴或舉報。
第七條 物價檢查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當事人、證人進行調查、詢問、取證、查詢、調閱、複製有關資料;
(二)需要進行檢測或技術鑑定的商品,可按規定提取一定數量的樣品;
(三)需要進一步查清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的,可以暫時封存、扣留有關的物品或有關設施,封存、扣留期限不得超過20日。
第八條 生產經營者拒不向物價檢查機構提供或不如實提供有關憑證、資料的,視為無合法價格憑證、資料,物價檢查機構有權依據相關事實和有關規定認定違法性質及違法所得。
第九條 生產經營者違反第五條規定的,由物價檢查機構予以警告,責令其向遭受損害的一方退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拒絕、阻礙物價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予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物價檢查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被處罰的生產經營者拒繳違法所得或者罰款的,物價檢查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其開戶的金融機構強行劃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物價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應當出示檢查證件;未出示證件的,生產經營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四條 物價檢查人員必須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秉公執法。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青島市物價局可以依據本規定區別不同行業或商品類別制定實施細則,並予以公布實施。
第十六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發布的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