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濟市物價局

永濟市物價局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實施上級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地方性價格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濟市物價局
  • 外文名:Yongji Municipal Price Bureau
  • 隸屬:永濟市
  • 性質:政府機關
機構職責,下設機構,

機構職責

永濟市物價局主要職責:
2、負責全市價格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研究提出物價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對策、建議;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審定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標準;負責收費許可證的管理和年審;負責清理整頓亂收費工作;負責主持重要商品價格(服務收費)決策聽證會;負責涉外商品價格管理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房地產價格政策、作價原則和管理辦法;參與制定土地價格,對土地交易價格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濟適用房、集資房價格管理辦法及市直上述房產價格,對非住宅商品房核定基準價格;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廉租房、未售公房的租金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物業管理收費標準。
4、負責對放開的重要商品價格和收費進行規範和引導,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確定重要商品的最高限價、最低保護價格以及差率和利潤率;負責指導行業協會組織和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價格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主要商品行業價格協調製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負責低價傾銷;負責集市貿易的價格管理。
5、組織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檢查管理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違法案件;負責推行全市明碼標價工作;指導職工義務物價監督檢查。
6、建立全市市場價格監測體系,組織價格信息網路,分析市場物價形勢,預測物價走勢,研究價格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建立完善信息發布制度。
7、負責全市價格評估管理和監督工作;接受委託負責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辦理案件涉及的扣押、沒收、追繳物品及糾紛財物等涉案物品的價格評估、認定、鑑證工作;接受有關價格事宜;開展物價政策諮詢服務和價格認證工作;接受企事業單位的聘請,擔任常年價格顧問。
8、負責全市主要農產品、工業品、服務收費成本和流通費用的調查、匯總、分析;負責調(定)價(費)前的成本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飲業、修理業的等級差價率。
9、負責全市市場價格理論、價格政策的研究工作;負責全市物價系統幹部和企業物價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
10、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永濟市物價局

下設機構

市場價格監督管理股
(一)指導我市範圍內的業務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超市、門店的價格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二)負責組織指導我市民眾性的義務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商品和服務標價簽、價目表的發放工作;負責明碼標價制度的實施和檢查;
(四)負責對市場價格的監督檢查,規範市場價格秩序;
(五)嚴厲打擊低價傾銷、價格欺詐、價格串通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六)加強節假日市場價格監管,建立節假日市場巡查制度;
(七)加強價格誠信體系建設,對價格誠信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在有關部門和行業倡導並推進明碼實價,加大對價格失信單位的處罰力度;
(八)按照統一安排和部署,對價格違法違規案件進行檢查處理;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物價檢查所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價格方針、政策;
(二)按照統一安排和部署,監督檢查我市範圍內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切實履行價格監督檢查職責,加強價格收費專項檢查;
(四)負責價格監督檢查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房地產價格管理股
(一)認真落實國家、省、市房地產價格政策、作價原則和管理辦法;
(二)加強土地價格調控管理,完善基準地價定期確定公布制度,建立主要依據基準地價實施土地使用權價格調控的機制,有效調控土地價格;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濟適用房和其它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的具體價格;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房屋重置價格;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租金具體標準;
(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物業收費政府指導價;
(六)配合有關部門房屋補償費用等價格管理工作,規範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行為;
(七)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價格主管部門有關建設項目收費政策及措施;負責授權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收費的審批、調整和管理工作;
(八)對企業申請定調有關房地產的價(費)事項,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辦理;
(九)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價格管理股
(一)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價格政策;
(二)做好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變價、調價的審核工作,嚴格控制規範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水、電、暖等價格;
(三)嚴格工作程式,對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實行聽證制度;
(四)指導、協調有關部門的價格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測工作,實施國家制定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
(六)負責向省、市上報的各種價格監測報表,並附有調查分析報告;
(七)負責調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供求變化情況;
(八)負責國家、省、市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
(九)負責價格預測並適時提出預警建議;
(十)負責價格信息發布工作;
(十一)負責我市價格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