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

《甘肅省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是1995年7月2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制止牟取暴利實施辦法
  • 公布時間:1995年7月21日
  • 門類:物價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根據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發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和與居民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商品和服務。主要種類和品種項目:麵粉、粳米、食用植物油、肉食(豬肉、牛�肉、羊肉)、蔬菜、餐飲、雞蛋、牛奶、食糖、食鹽、醬油、食醋、服裝、鞋、洗衣�粉、肥皂、家用電器、藥品、化肥、農膜、農藥、居民照明用電、民用燒、液化石油�氣、民用煤氣、住宅商品房、房租、自來水、學雜費、託兒費、醫療費、市內公共交�通。
凡國家公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務的項目,前款規定未包括的,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有償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以下簡稱生產經營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的項目,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已實行�國家定價、差率控制、最高限價和價格監審的,要按照政府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的項目,其中屬於生產經營者自主定價�的,其差價率、利潤率或銷售價格水平不得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的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或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
生產經營者通過改善經營管理,運用新技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實現的利潤�率,應予保護。
第六條 生產經營者自主定價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市場�平均價格及其合理幅度按照國家確定的原則測定和規定。
蘭州市區(指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的粳米、食用植物油、肉食�(豬肉、牛肉、羊肉)的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市場平均價格及其合理幅度,由�省價格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測定和規定,並予以公布。其它品種,由省價格管理部�門授權蘭州市價格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測定和規定,並予以公布。
蘭州市區以外的縣區和其它地、州、市的商品或服務的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市場平均價格及其合理幅度,由省價格管理部門根據需要,授權地、州、市價格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測定和規定,並予以公布。
第七條 生產經營者不得違反本辦法,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明碼標示的價格之外索要高價;
(二)謊稱削價讓利,或者以虛假的優惠價、折扣價、處理價、最低價以及其他�虛假的價格信息,進行價格欺詐;
(三)生產經營者之間或者行業組織之間相互串通,哄抬價格;
(四)違反公平、自願原則,強迫交易對方接受高價;
(五)採取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生產經營者牟取暴利的行為。
對生產經營者牟取暴利的行為,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或接到舉報後,應及時調查核實情況,依照本辦法予以處理。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各自職責和不同情況,予以查處。對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責令其向遭�受損害的一方退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5年7月2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編者註:本辦法已被2017年8月28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等18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廢止)
第十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價格資料。對生產經營者不提供有關價格�憑證的,價格管理部門可按當地市場同類商品、服務的平均價格水平認定。
第十一條 各地、州、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商品和服�務制止牟取暴利的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價格管理部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組織實施�。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價格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1995年7月2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編者註:本辦法已被2017年8月28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等18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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