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部署
深化機構改革,要堅持以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
深化機構改革,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加快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新福建的重要指示精神,從機構職能上把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到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市、縣(區)主要機構設定及其職能同中央保持基本對應、與省級機構改革有效銜接。
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切實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統籌市縣鄉各層級、黨政群各領域改革,最佳化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充分發揮法治規範和保障改革作用,在改革中完善和強化法治,堅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結合寧德實際,因地制宜,在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上更加突出民生,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再創體制機制新優勢,為堅持高質量發展落實趕超、全面實施“一二三”發展戰略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深化機構改革,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省委具體部署下,由市委負總責,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機構調整
(一)對應中央及省級機構改革,調整最佳化相應機構和職能
1、建立健全和最佳化市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組建市監察委員會。
將市監察局的職責,市人民檢察院有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職責整合,組建市監察委員會,與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不再保留市監察局。
(2)組建市委審計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審計局。
(3)將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
(4)將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
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市委工作機關,與市委政策研究室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市委政策研究室不再與市委辦公室合署辦公。
(5)將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
市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牌子。
(6)組建市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市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辦公室。
(7)將市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
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外事辦公室)。
(8)組建市委財經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
市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市委政策研究室)。
(9)組建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
市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與市教育局合署辦公。
(10)組建市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作為市委議事協調機構。
市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市委工作機關。
2、加強市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調整最佳化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市委工作機關,歸口市委組織部管理。
(2) 市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
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務員局)的公務員錄用調配、考核獎懲、培訓和工資福利等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市委組織部,對外保留市公務員局牌子。
市委非公有制企業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由掛靠市委組織部改為在市委組織部加掛牌子。
(3)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統一領導民族宗教工作。
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仍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歸口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領導。
(4)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
將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僑務管理職責劃入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對外加掛市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將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海外華人華僑社團聯誼等職責劃入市歸國華僑聯合會。
新建機構
(1)組建市自然資源局。
將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參與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市水利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農業局的草地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林業局的森林、濕地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擬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以及海域、海島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自然資源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調整市轄區國土資源和規劃管理體制。將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承擔的市轄區國土資源、規劃管理職責調整下放給市轄區自然資源部門。規劃管理職責下放後,市一級要加強對市轄區規劃工作的統籌。
不再保留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
(2)組建市生態環境局。
將市環境保護局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減排職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職責,市水利局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和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農業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保護職責等整合,組建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應市生態環境局相應劃轉職責,作為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
不再保留市環境保護局及各縣(市、區)的環境保護局。
(3)組建市農業農村局。
將市農業局(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市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市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市水利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農業農村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加掛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市農業局。
(4)組建市文化和旅遊局。
將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市文物局)、市旅遊發展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市文化和旅遊局,加掛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著作權局)、市文物局牌子,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歸口市委宣傳部領導。
不再保留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旅遊發展委員會。
(5)組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將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市民政局承擔的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保留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
不再保留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6)組建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將市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和擁軍優屬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等整合,組建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加掛市雙擁共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7)組建市應急管理局。
將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市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市民政局的救災職責,市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職責,市水利局的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市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市農業局的草地防火相關職責,市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相關行政職能,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市減災委員會、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職責等整合,組建市應急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不再保留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8)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物價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與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相關職責,市商務局的牽頭打擊侵權和假冒偽劣商品職責,以及市知識產權局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加掛市知識產權局牌子。
保留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單設的市知識產權局。
(9)組建市醫療保障局。
將市財政局(市醫療保障管理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醫療救助等職責劃入市醫療保障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縣級醫療保障部門對應市醫療保障局相應劃轉職責,作為市醫療保障局的派出機構。
(10)重新組建市林業局。
將市林業局的有關職責,市農業局的草地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等部門承擔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市林業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由市自然資源局統一領導和管理。
(11)最佳化市司法局職責。將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承擔的法制工作職責劃入市司法局。
(12)最佳化市審計局職責。
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市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監督檢查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經濟責任審計職責和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等職責劃入市審計局。
不再保留市屬國有企業監事會。
取消機構
(1)不再設立市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市委維護社會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將有關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將市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交由市委政法委員會、市公安局承擔。
機構對接
一、與中央及省級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市委辦公室、市委市直機關工作委員會、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市政府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市統計局、市政府信訪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將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更名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調整市委市政府信訪局管理體制。將市委市政府信訪局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的部門管理機構,調整為市政府信訪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組建市委信訪局,與市政府信訪局合署辦公。
(3)最佳化市委辦公室職責。將市委機要局(市密碼管理局)的職責、市檔案局(市檔案館)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市委辦公室。市委辦公室加掛市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市委機要局、市檔案局牌子,對外可使用市國家保密局、市密碼管理局名稱。市檔案館作為相當正處級事業單位設定。
不再保留市委機要局(市密碼管理局)。
(4)最佳化市政府辦公室職責。
將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的外事工作職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職責,市商務局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推進全市企業上市和再融資職責等整合,劃入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加掛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5)最佳化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職責。
將市民政局、市商務局等部門的組織實施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加掛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大數據管理局牌子。
(6)最佳化市科學技術局職責。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外國專家管理職責劃入市科學技術局。
(7)最佳化市交通運輸局職責。將市海洋與漁業局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交通運輸局。
二、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市委台港澳工作辦公室、市委老幹部局、市委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體育局、市城市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組建市委台港澳工作辦公室。
將市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承擔的港澳事務職責整合,組建市委台港澳工作辦公室,作為市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市政府台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市委台灣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
(2)組建市城市管理局。
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關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等管理職責,以及其他部門承擔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職責整合,組建市城市管理局,作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3)將市委老幹部局由市委組織部管理的機關調整為市委工作機關,歸口市委組織部管理。
市委離退休幹部工作委員會由掛靠市委老幹部局改為在市委老幹部局加掛牌子。
(4)將市委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由市委宣傳部管理的機關調整為市委工作機關,歸口市委宣傳部管理。
機構改革後,市級共設定黨政機構47個。黨委機構15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4個。政府工作部門32個。
其他改革
(一)深化市人大、政協機構改革和群團組織改革
1、深化市人大機構改革
(1)組建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市人大專門委員會。
(2)組建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作為市人大專門委員會。
2、深化市政協機構改革
(1)組建市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將市政協經濟委員會聯繫農業界和研究“三農”問題等職責調整到市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
(2)將市政協文史資料和學習委員會更名為市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將市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承擔的聯繫文化藝術界等相關工作職責調整到市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3)將市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更名為市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3、深化群團組織改革
落實黨中央及省委關於群團組織改革的決策部署,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制度,緊緊圍繞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這條主線,強化問題意識,以更大力度、更實舉措推進改革,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把群團組織建設得更加充滿活力、更加堅強有力。
牢牢把握改革正確方向,始終堅持黨對群團組織的領導,群團組織設立的黨委(黨組),接受批准其成立的黨委統一領導,定期匯報工作,確保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進一步抓好各群團改革方案落實,改革機關設定、最佳化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堅持眼晴向下、面向基層,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更好適應基層和民眾需要。
將群團組織改革與機構改革相結合,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接適合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
(二)深化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
按照精幹高效原則設定市委和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將市委黨史研究室與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整合,設定市委黨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作為市委直屬事業單位。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範圍,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按照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實行綜合設定的原則,區分情況推進改革。黨委和政府直屬的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併入相關黨政機構。確需單設為行政機構的,要整合相同相近的行政職能,在精簡的基礎上綜合設定,計入機構限額。改革後保留設定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再稱“委、辦、局”。今後,除行政執法機構按中央部署推進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三)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
認真落實中央及省里的改革要求,把機構改革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有機結合起來,將“馬上就辦、真抓實幹”優良傳統作風貫穿於審批服務便民化改革的全過程。進一步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權責清單管理,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清理取消經營服務性收費和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壓縮辦理時間,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
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加快實體大廳與網上大廳線上線下一體化,著力提升“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水平。全面落實“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辦事制度,用最短的時間、最優的服務、最快的速度把企業和民眾的事情辦好。推進供水、供電、供氣等人民民眾經常打交道的公共事業部門便民化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
(四)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並實行清單化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依法推進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大幅減少執法隊伍種類。按照中央及省里部署,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執法隊伍。結合實際實行更大範圍的綜合執法,繼續深入推進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
減少執法層級,市本級和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縣(市、區)執法主管部門與執法隊伍實行“局隊合一”的執法體制,統一以主管部門名義執法,壓實主管部門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和加強隊伍建設的責任。除環保監測監察等明確規定實施垂直管理的機構外,其他均落實好屬地監管責任,將綜合行政執法向鄉鎮等基層延伸,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建立鄉鎮綜合檢查與縣級專業執法協調配合機制。
全面清理清退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鎖定執法人員編制底數,暫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規範。完善執法程式,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
(五)深化縣(市、區)機構改革
按照中央及省委的要求,縣(市、區)機構改革與市級機構改革同步部署,壓茬推進。縣(市、區)黨政機構與市級黨政機構相銜接統籌設定,允許“一對多”“多對一”,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著力構建運行順暢、充滿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體系。市政府部門職能劃入市委機構的,縣(市、區)要相應劃轉;涉及應急管理、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重點領域新組建機構,要上下一致抓好落實。加大機構職能整合歸併力度,對職能相近的黨政機關合併設立或合署辦公,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
深入推進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政權機構設定和人力資源調配必須面向人民民眾、符合基層事務特點。進一步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推動治理重心下移,儘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基層,強化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按照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要求推進鄉鎮(街道)改革,整合基層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職能,統籌機構編制資源,不簡單照搬上級機關設定模式,綜合設定鄉鎮(街道)機構,實行扁平化和格線化管理。鄉鎮(街道)相關改革,要與縣(市、區)機構改革統籌謀劃、分步實施,使各類機構、組織在服務保障民眾需求上有更大作為。
(六)強化機構編制管理剛性約束
強化黨委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統一領導,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執行中央及省委規定的機構限額,市級黨政機構限額不超過47個,蕉城區、福安市、福鼎市、霞浦縣、古田縣不超過37個,壽寧縣、屏南縣、周寧縣、柘榮縣不超過35個。
全面清理限額外行政機構,規範管理合署辦公機構、掛牌機構、臨時機構、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黨政機關合署辦公的,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從嚴從緊控制市縣黨政機構加掛牌子的數量,掛牌機構不單獨核定編制和領導職數,根除掛牌機構實體化和“事業局”等。臨時機構要在任務完成後及時撤銷。精簡整合各類派出機構,市縣黨委和政府派出的各類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不納入機構限額,結合清理規範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管理,部門派出機構規格不高於內設機構。全面清理規範議事協調機構,切實精簡數量和調整組成人員,議事協調機構一般不單設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相關部門承擔,確需單設的應納入機構限額管理。
強化編制總量控制,嚴禁擅自增加編制種類、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確保行政編制不突破中央核定的總量,事業編制不突破2012年年底基數。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加大部門間、地區間編制統籌調配力度。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設定的機構和崗位、擅自配備的職務。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嚴禁越權審批。嚴格控制編外聘用人員,從嚴規範適用崗位、職責許可權和各項管理制度。堅決整治上級部門通過劃撥經費、項目審批、考核督查、評比表彰等方式,要求下級增設機構、提高規格、增加人員編制或領導職數等“條條幹預”行為。
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機構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提升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切實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關於地方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上來。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委機構改革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研究審定機構改革重大問題,統籌協調推進相關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承擔機構改革具體工作。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主要領導要當好第一責任人,堅決貫徹落實改革任務,不講條件、不打折扣、不搞變通、不開口子。
(二)細化工作進度。堅持目標導向,嚴格按照中央及省委要求進一步細化改革的時間表、路線圖,做到分工合理、程式清晰、時間節點明確,確保改革各項任務圓滿完成。市縣機構改革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落實到位。
(三)穩妥有序推進。全面貫徹“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原則,在新舊機構交替中,有序做好人員轉隸、新機構掛牌、集中辦公等工作。特別是涉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的,要確保工作有序銜接。各級各部門要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緊緊抓住職能轉變這個關鍵,在改職責上出實招硬招,在職能整合、業務融合上真正發生化學反應,做到脫胎換骨。要研究制定人員劃轉、機構編制、財經、檔案、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場所調配等機構改革配套措施。對新組建和整合調整較大的部門出現超編、超領導職數的情況,給予3年左右的過渡期。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幹勁不減。
(四)嚴明紀律規矩。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藉機構改革之機,違規突擊提拔幹部和評定職稱,不得擅自設立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不得私分、變相發放、轉移國有資產。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市委和市政府要將本地區機構改革實施情況納入督察任務和巡察範圍。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