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等職責;
二、負責全市監察工作;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四、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政策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五、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
六、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
七、完成市委和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市紀委監委機關設17個內設機構:
(一)市紀委辦公室(監委辦公室)
(二)組織部
(三)宣傳部
(四)政策法規研究室
(五)黨風政風監督室
(六)信訪室
(七)案件監督管理室
(八)第一紀檢監察室
(九)第二紀檢監察室
(十)第三紀檢監察室
(十一)第四紀檢監察室
(十二)第五紀檢監察室
(十三)第六紀檢監察室
(十四)第七紀檢監察室
(十五)第八紀檢監察室
(十六)案件審理室
(十七)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另:還設有機關黨委。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
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
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
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範圍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
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
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鄧偉斌
副主任
林海、李琳(女)、胡寧
委員
蘇吳淞、施少勇、黃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