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科學技術人員交流暫行辦法

實行科學技術人員交流暫行辦法,是指1982年3月15日國務院科學技術幹部局發布。共5條。主要內容: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和單位之間,可以採取簽訂短期或長期科學技術合作契約、技術經濟契約、借調契約、聘請兼職契約的形式交流人員。

各種專業學會和科技服務團體,可採取簽訂技術經濟契約的形式,組織科技人員有計畫地為工農業經濟部門和廠礦企業,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推廣、技術服務或技術培訓等工作。各單位在開展科技協作中簽訂契約時,在契約中應明確規定合作項目、雙方承擔的技術經濟責任以及完成任務後相互之間計算協作報酬的辦法,並從協作報酬中提取適當的比例獎勵參加協作的科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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