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交通大學章程

蘭州交通大學章程

《蘭州交通大學章程》2015 年3月2日甘肅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 年3月25日由甘肅省教育廳核准發布。

《蘭州交通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校職能與教育形式、校黨委校長職責與決策程式、民主管理基本制度與形式、學術委員會及其他學術組織、組織結構與管理機制、教職工、學生、經費以及資產及管理制度、校徽校訓校慶日、附則等12章,總計66條,96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蘭州交通大學章程
  • 發布文號:教育廳高校章程核准書(第4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 年3月2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5 年3月25日
  • 評議機構:甘肅省教育廳常務會議
  • 核准單位:甘肅省教育廳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學校職能與教育形式,第四章 校黨委、校長職責與決策程式,第五章 民主管理基本制度與形式,第六章 學術組織,第七章 組織結構與管理機制,第八章 教職工,第九章 學生,第十章 經費、資產及其管理制度,第十一章 校徽、校訓、校慶日,第十二章 附則,

制定過程

2014年6月,學校形成章程草案,經各方面充分討論修改,於當年9月提交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會審定,形成章程核准稿,並於9月18日報送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初審,11月又分別報送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政府法制辦等單位徵求意見並作修改完善,最後於12月29日報省高校章程核准委員會會議核准。
2015 年 3 月 2 日,《蘭州交通大學章程》經甘肅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5 年3月25日,《蘭州交通大學章程》由甘肅省教育廳核准發布。

核准公告

甘肅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號)
蘭州交通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報送我廳核准的《蘭州交通大學章程》,經甘肅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 年 3 月 2 日省教育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甘肅省教育廳
2015 年3月25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蘭州交通大學(原蘭州鐵道學院)是甘肅省省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於 1958 年 5 月,由唐山鐵道學院(現西南交通大學)、北京鐵道學院(現北京交通大學)的主幹系科成建制遷蘭組建而成,為我國第三所鐵路本科高校。2000 年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政府管理為主”的體制。2003 年 4 月,經教育部批准,由“蘭州鐵道學院”更名為“蘭州交通大學”。學校的歷史淵源可追溯至 1896 年成立的山海關北洋鐵路官學堂(原唐山鐵道學院前身)和 1909 年成立的北京鐵路管理傳習所(原北京鐵道學院前身)。
為保障依法自主辦學,規範辦學行為,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實現學校各項事業持續又好又快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蘭州交通大學(簡稱蘭州交大),英文全稱為Lanzhou Jiaotong University(縮寫為 LZJTU),註冊地址為甘肅省蘭州市安寧西路 88 號。
第二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校實行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四條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秉承傳統,開拓創新,內涵發展,強化特色,致力於將學校建設成為以工科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五條 立足甘肅,面向全國,服務交通,堅持走產學研合作辦學之路,為國家、行業和區域發展提供人才與智力支撐。
第六條 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視教學質量為辦學生命線,實施以提升知識、能力、素質為主線的人才培養方案,培養基礎紮實、知識面寬、能力強、素質高、具有創新精神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七條 以教學科研為中心,以學科建設為龍頭,以師資隊伍建設為重點,規模、質量、結構、效益協調發展,促進教育教學質量、科學研究水平、辦學綜合實力不斷提升。
第八條 執守“立德為先、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弘揚嚴謹治學、刻苦學習的優良校風,營造開放包容、求實創新的學術氛圍,構築人才聚集、先進一流的事業平台,創建和諧穩定、綠色平安的校園環境。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九條 學校是甘肅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十條 學校依法接受甘肅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管理、監督和考核。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由舉辦者決定。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核准學校章程,監督和指導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辦學;任命學校校長和其他必須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制訂學校經費撥款標準、收費標準等;監督學校依法使用、管理國有資產;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學校舉辦者保障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提供辦學資金,保障辦學經費來源;維護學校利益,支持與引導學校發展;保護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自主制定學校規劃、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自主設臵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自主設臵教學、科研機構;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和辦法,調整教職員工津貼;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自主管理學校財產和經費,接受社會捐贈;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及文化的交流與合作,以及自主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學校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執行國家和甘肅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增長;依法接受舉辦者和社會監督;以及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職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文化傳承創新的現代大學職能。
第十四條 學校辦學以本科教育為主體,積極發展研究生和留學生教育,按社會需求辦好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依法確定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全日制在校學生規模穩定在30000 人左右。
第十五條 學校設臵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藝術學、法學、農學等學科門類。重點建設交通特色學科專業群,建立學科專業建設的激勵約束、競爭淘汰機制。
第十六條 本科教育重點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使學生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實行本科教學全過程質量監控。堅持開展本科教學評估,每年向社會發布本科教學質量報告。
第十七條 研究生教育按學術型、套用型分類培養,建立以科學研究、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為主導的培養機制,定期開展研究生教育評估,努力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十八條 高職教育側重培養高等技術套用型人才。成人教育主要包括函授、網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類型。
第十九條 學校承擔並不斷拓展國際教育合作項目,與國外大學聯合辦學,積極開展來華留學生教育。
第二十條 學校積極組織和支持教師開展科學研究,服務國家目標與鼓勵自由探索相結合,以重大實際問題為主攻方向,注重原始創新,加強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積極承擔國家和地區重大科技項目,構築高水平科研創新平台,攻克產業共性關鍵技術難題,為行業和區域創新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二十一條 學校全方位開展社會服務,依法興辦校屬產業和國家大學科技園,推進產學研結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推進文化傳播,參與政府決策諮詢,鼓勵師生開展志願服務。

第四章 校黨委、校長職責與決策程式

第二十二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凡屬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校黨委的主要職責和職權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臵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九)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蘭州交通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學校舉辦者根據國家幹部產生程式任命,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和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臵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臵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五章 民主管理基本制度與形式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制度與基本形式,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教職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低於代表總數的 60%。其主要職責和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幹部,考核和測評校屬各單位年度工作;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方能舉行,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方式做出,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在學院等實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二十六條 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等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校黨委領導下,按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承擔以下職責:
(一)審議學生聯合會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學生聯合會主席團工作報告;
(三)向學校提交關於學生管理和發展事項的大會提案;
(四)審議或審議通過法律法規的其他應當提交學代會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民主黨派、老教授協會在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師生員工參與學校相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監督,按照各自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六章 學術組織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科與專業建設委員會、科學研究工作委員會、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學術造詣高且公道正派的教授(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 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 1/2。委員經自下而上民主推薦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委員實行任期制(4 年),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 2/3。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
(二)自主設臵或者申請設臵學科專業;
(三)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四)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五)學校教師職務聘用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七)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2/3 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重大事項經與會委員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做出的決定予以公示並設臵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 1/3 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教授和專家代表組成,負責制定學位授予的實施細則,審定研究生培養方案,決定學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項,審核學位點申報事項,審核研究生指導導師遴選辦法及指導教師資格,做出撤銷已授予的學位和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第三十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由分管校領導、教學單位分管教學的負責人、與教學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授代表組成,研究、指導、諮詢學校教學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細則,評審或推薦各專業技術系列職務任職資格。

第七章 組織結構與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教學部)兩級管理體制。二級學院實行院長(主任)負責制,黨組織予以監督和保障。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院長(主任)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和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總體發展要求和自身特色,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訂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四)負責本單位教職工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獎懲提出 建議;
(六)負責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經費和資產;
(七)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學院決策機構為黨政聯席會議,由正副院長、正副書記組成,集體討論本學院思想政治工作、教師隊伍建設、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學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並做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 校黨委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在校內各單位設立黨的基層組織,並按照精幹效能原則內設黨政職能部門,承擔學校黨政規定或授權的計畫、管理、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黨政職能部門的設立、變更或撤銷由校黨委討論決定,重要職能部門負責人定期交流。
第三十四條 學校視具體情況依據相關規定設立直屬學校的研究院和重點實驗室,與產學研單位共同設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等機構,並可根據需要對其進行變更或撤銷。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蘭州交通大學理事會,作為社會參與辦學的諮詢、指導、監督和協調機構,由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的企事業單位以自願方式參加組成。理事會成員及負責人依據其章程產生,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理事會全體會議,對學校發展規劃、專業設臵、教學科研計畫和內部體制改革等進行諮詢,籌集教育發展基金。
第三十六條 蘭州交通大學校友會是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團體組織,設立校友總會和各地區校友分會,歸屬學校管理並依據校友會章程開展工作,旨在密切校友與母校及校友之間的聯繫,增進合作與友誼,凝聚校友力量以多種方式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成立“蘭州交通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辦學捐助。基金會理事會統一協調管理社會各界捐助,公益為本,公開透明,保值增值,接受捐贈人查詢、會計審計部門審核和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檢查。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內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檔案管理、圖書及數字資源、高速安全校園網、公積金查詢平台、後勤服務保障、大學生就業信息等服務。各服務機構依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能。

第八章 教職工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均為教育工作者。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學校對於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學校對於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實行契約管理。
第四十條 教師為教職工隊伍的主體,應忠誠於教育事業,品行端正,遵紀守法,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校利益和聲譽,履行學校規章或聘約規定的崗位職責和各項義務。
第四十一條 教職工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或等級;晉升工資、分配(或購買)住房;公平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和獲得進修、培訓機會;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稱號;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第四十二條 學校維護教職工的切身利益,保障教職工工資正常增長,生活待遇提高與學校發展同步。實行以工作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業績考核和崗位津貼分配辦法,分配政策向教學科研第一線的教師傾斜。
第四十三條 學校每年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為聘用、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在教學改革、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建設等方面成績優異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於觸犯法律、違反學校規章條例和勞動契約的教職員工,有權予以解聘。

第九章 學生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四十六條 學校在校學生依據學校規章制度,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並符合相關規定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金及助學貸款;
(五)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向學校提出聽證要求或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申訴;
(七)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校在校學生依據學校規章制度,承擔以下義務:
(一)修德踐行,勤勉學習,強健體魄,完善人格;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學生行為規範,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及助學金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黨團組織等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為各類在校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學生按規定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第四十九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崇尚科學、勤奮學習、尊敬師長、誠實守信、勤儉節約、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經有關部門批准,學生可以在校內建立學生社團組織,但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活動,並服從學校的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條 學校關心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一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職業發展和就業指導服務,積極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搭建就業平台,引導和支持學生承擔對國家、行業和職業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學校設立獎學金,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
第五十四條 學校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十章 經費、資產及其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條 學校經費以舉辦者財政撥款為主,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准的標準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爭取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通過合法渠道創收。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執行國家財務規章制度,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風險控制、支出績效評價、經濟責任和審計監督制度,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規範、有效。
第五十七條 學校所占有、使用的由財政資金形成、國家無償調撥、運用國有資產創收形成以及接受捐贈等資產,依法確認為國有資產。嚴格按照《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 52 號),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確保資產運行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學校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保障投資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十一章 校徽、校訓、校慶日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校徽(徽志)是圓形圖案,中間為“蘭州交通大學”英文名稱三個單詞的首字母(LJU)拼成的盾形圖,圖的上下方分別呈弧形分布著中英文校名。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校訓為:尚德,勵志,博學,篤行。
第六十條 學校校風為:奮發向上,艱苦樸素,刻苦鑽研,嚴謹治學。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 9 月 19 日。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草案提交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由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甘肅省教育廳批准後生效,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補充、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黨委審議通過,報請甘肅省教育廳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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