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6日穗府[1994]36號發布根據2008年1月5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實施〈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細則〉的決定》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實施〈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細則》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1.05
- 實施時間:2008.01.05
經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屆28次常務會議同意,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00八年一月五日
市政府第13屆28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廣州市實施〈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有關條文中的“科學技術委員會”修改為“人事行政管理部門”。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接受繼續教育是科學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一)科學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專業和所在工作崗位的需要,向本單位提出學習的要求”,第(二)項修改為“(二)學習時間由本單位根據本細則的要求作出計畫安排,保證每人每年不少於脫產12天,脫產學習的時間可以在同一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期內累計使用”。
三、刪去第二十五條。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社會科學類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參照本細則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細則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布。
廣州市實施《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細則(修正)
(1994年5月6日穗府[1994]36號發布根據2008年1月5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實施〈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細則〉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提高本市科學技術人員素質,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受聘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國有、集體所有、股份制、私營以及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的企業、事業單位。
本細則所稱的受聘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科學技術人員,系指依照國家專業技術職稱制度取得專業技術職稱或資格,同時受聘從事自然科學研究、工程技術、農業技術、醫療衛生和高校、中專、中技的自然科學教學的人員。
第四條 各級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劃、組織、指導和監督本細則的實施。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本細則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根據機構設定的具體情況,指定一個部門為管理繼續教育的日常工作部門(以下統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並由專人具體負責。
第六條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建立、健全繼續教育管理制度,並組織施行;
(二)編制繼續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確定繼續教育的選題;
(三)組織安排科學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和考核學習情況;
(四)評估繼續教育質量,總結繼續教育經驗,宣傳、表彰繼續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
(五)受理有關繼續教育的投訴,並進行調解。
第七條 各級分管人事工作的領導要兼管繼續教育工作。主管部門要把實施本細則列入下屬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標,並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八條 繼續教育應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貫徹當前與長遠相結合、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普及與重點相結合的方針,為提高本市科學技術人員素質、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滿足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服務。
第九條 繼續教育的目的:
(一)補充、更新、拓寬科學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開發智力;
(二)調整和完善科學技術隊伍的知識和專業結構;
(三)培養中青年科學技術學科帶頭人。
第十條 繼續教育的重點是學習科學技術人員所從事專業或學科的新理論、新信息、新技術和新方法。
繼續教育的選題應根據國內外市場和科學技術的現狀,和本市、本系統、本單位科研、生產、教育和工作需要,以及科學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和實際業務水平確定。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的形式:
(一)辦各類培訓、學習和研修班;
(二)參加學術講座、交流和考察;
(三)外派對口單位短期工作或進修;
(四)參加函授(刊授)、電大、職大、業大和夜大學習;
(五)有計畫、有指導、有考核的脫產自學。
第十二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科學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科學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專業和所在工作崗位的需要,向本單位提出學習的要求;
(二)學習時間由本單位根據本細則的要求作出計畫安排,保證每人每年不少於脫產12天,脫產學習的時間可以在同一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期內累計使用;
(三)經所在單位批准脫產學習的,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獎金等,享受在崗人員的同等待遇;
(四)經所在單位同意派出學習並按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的,學費及旅差費由所在單位報銷。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服從所在單位安排,參加學習活動;
(二)遵守學習紀律,認真完成學習任務;
(三)運用學到的知識和技能為所在單位服務。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與在國內連續半脫產學習1年以上、脫產學習半年以上或派出國外境外留學、進修3個月以上的科學技術人員,事先簽訂接受繼續教育後的專業技術服務契約。
第十五條 本市實行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制度。
繼續教育證書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證書由各區、縣級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市政府各委(辦)、各局(總公司)和市直屬各單位頒發。由科學技術人員本人持有,實施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或有關業務部門負責登記,並按高、中、初級的檔次,由相應的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每年驗證一次。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證書是系統記錄科學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具體情況的有效憑證,是科學技術人員晉升、受聘專業技術職務及考核的必備證明。
第十八條 市財政每年撥出專款用作市繼續教育專項調控經費,其數額應根據繼續教育發展的需要相應增加。
各區、縣級市財政每年也應撥出專款作為當地繼續教育專項經費。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為下屬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提供條件。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額度不低於科學技術人員工資總額的15%。
企業繼續教育經費的不足部分,可以從如下途徑解決:
(一)培訓費用攤入成本;
(二)投入基本設施的費用在利潤留成、包乾節餘、稅後留利中開支;
(三)直接為產品創優、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服務的培訓費用,在項目資金中開支。
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經費的不足部分,可以在包乾節餘和預算外收入等自有資金中開支。
第二十條 廣州地區的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學術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機構可以向各級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查認定可成為相應的繼續教育基地;也可以直接與企業、事業單位訂立協定,承擔繼續教育任務。
第二十一條 被認定為繼續教育基地的單位不改變原來的隸屬關係,其繼續教育業務範圍由認定部門確定,並接受認定部門的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繼續教育基地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市繼續教育基地按審定的專業範圍和方向,對本市有關的高級科學技術人員及中級科學技術人員的骨幹進行繼續教育培訓,其繼續教育培訓項目列入市繼續教育培訓年度計畫。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定期表彰和獎勵在繼續教育工作中認真執行本細則,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
市人民政府每兩年表彰和獎勵一次對繼續教育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 對不執行本細則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視其影響範圍和情節,給予教育批評、通報批評,直至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條 社會科學類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1994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