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維護法制統一,現決定廢止以下4件政府規章:
一、《廣州市客運口岸管理規定》(1992年12月2日穗府〔1992〕128號發布)。
二、《廣州市人才流動管理規定》(1992年7月4日穗府〔1992〕64號發布)。
三、《廣州市實施〈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細則》(1994年5月6日穗府〔1994〕36號發布、2008年1月5日穗府令〔2008〕1號修改)。
四、《廣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1996年10月22日穗府〔1996〕129號發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