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夫人含天地陰陽之靈,有哀樂喜怒之情。乃聖垂範,以為民極,節其驕淫,以防其暴亂;崇高天地,虔敬鬼神,列尊卑之序,成夫婦之義,然後為國為家,可得而治也。《傳》曰:“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若乃太一初分,燧人鑽火,志有暢於恭儉,情不由乎玉帛,而酌玄流於春澗之右,焚封豕於秋林之外,亦無得而闕焉。
軒頊依神,唐虞稽古,逮乎
隆周,其文大備。或垂百官之范,置不刊之法; 或禮經三百,威儀三千,皆所以弘宣天意,雕刻人理。
叔代澆訛,王風陵謝,事睽光國,禮亦愆家。趙簡子問太叔以揖讓周旋之禮,對曰:“蓋所謂儀而非禮也。天經地義之道,自茲尤缺。哀公十一年,孔子自衛反魯,跡三代之典,垂百王之訓,時無明後,道噎不行。
若夫情尚分流,堤防之仁是棄;澆訛異術,洙泗之風斯泯。是以
漢文罷再期之喪,中興為一郊之祭,隨時之義,不其然歟!而西京元鼎之辰,中興永平之日,疏
璧流而延冠帶,啟
儒門而引諸生,兩京之盛,於斯為美。及山
魚登俎,澤豕睽經,禮樂恆委,浮華相尚,而郊禋之制,綱紀或存。魏氏光宅,憲章斯美。王肅、
高堂隆之徒,博通前載,三千條之禮,十七篇之學,各以舊文增損當世,豈所謂致君於堯舜之道焉。世屬雕牆,時逢秕政,周因之典,務多違俗,而遺編殘冊,猶有可觀者也。景初元年,營洛陽南委
粟山以為圓丘,祀之日以始祖帝舜配,
房俎生魚,陶樽玄酒,非搢紳為之綱紀,其孰能興於此者哉!
宣景戎旅,未遑伊制。太康平吳,
九州共一,禮經鹹至,樂器同歸,於是齊魯諸生,各攜緗素。武皇帝亦初平寇亂,意先儀范。其
吉禮也,則三茅不翦,日觀停瑄;其凶禮也,則深衣布冠,降席撤膳。明乎一謙三益之義,而教化行焉。元皇中興,事多
權道,遺文舊典,不斷如發。是以常侍戴邈詣闕上疏云:“方今天地更始,萬物權輿,盪近世之流弊,創千齡之英范。是故
雙劍之節崇,而飛白之俗成;挾琴之容飾,而赴曲之和作。”其所以興起禮文,勸帝身先之也。
穆哀之後,
王猷漸替,桓溫居揆,
政由己出,而有司或曜斯文,增暉執事,主威長謝,臣道專行。《記》曰,“苟無其位,不可以作禮樂”,豈斯之謂歟!
晉始則有
荀顗、
鄭沖裁成國典,江左則有
荀崧、
刁協損益朝儀。《周官》五禮,吉凶軍賓嘉,而吉禮之大,莫過祭祀,故《洪範》八政,三日祀。祀者,所以昭孝事祖,通於神明者也。漢興,承秦滅學之後,制度多未能復古。歷東、西京四百餘年,故往往改變。魏氏承漢末大亂,舊章殄滅,命侍中王粲、尚書
衛顗草創朝儀。及晉國建,文帝又命
荀顗因魏代前事,撰為新禮,參考今古,更其節文,
羊祜、
任愷、
庾峻、
應貞並共刊定,成百六十五篇,奏之。太康初,尚書僕射朱整奏付尚書郎摯虞討論之。虞表所宜損增曰:
臣典校故太尉顗所撰《五禮》,臣以為夫革命以垂統,帝王之美事也,隆禮以
率教,邦國之大務也,是以臣前表禮事稽留,求速訖施行。又以《喪服》最多疑闕,宜見補定。又以今禮篇卷煩重,宜隨類通合。事久不出,懼見寢嘿。
蓋冠婚祭會諸
吉禮,其制少變;至於《喪服》,世之要用,而特易失旨。故子
張疑高宗諒陰三年,
子思不聽其子服
出母,子游謂
異父昆弟大功,而
子夏謂之齊衰,及孔子沒而門人疑於所服。此等皆明達
習禮,仰讀周典,俯師仲尼,漸漬聖訓,講肄積年,及遇喪事,尤尚若此,明喪禮易惑,不可不詳也。況自此已來,篇章焚散,去聖彌遠,喪制
詭謬,固其宜矣。是以《喪服》一卷,卷不盈握,而爭說紛然。三年之喪,
鄭雲二十七月,王雲二十五月。改葬之服,
鄭雲服緦三月,王雲葬訖而除。繼母出嫁,
鄭雲皆服,王雲從乎繼寄育乃為之服。
無服之殤,鄭雲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雲以哭之日易服之月。如此者甚眾。《喪服》本文省略,必待註解事義乃彰;其傳說差詳,世稱
子夏所作。鄭王祖《經》宗《傳》,而各有異同,天下並疑,莫知所定,而顗直書古《經》文而已,盡除
子夏《傳》及先儒注說,其事不可得行。及其行事,故當還頒異說,
一彼一此,非所以定製也。臣以為今宜參采《禮記》,略取《傳》說,補其未備,一其殊義。可依準王景侯所撰《喪服變除》,使類統明正,以
斷疑爭,然後制無二門,鹹同所由。
又此禮當班於天下,不宜繁多。顗為百六十五篇,篇為一卷,合十五餘萬言,臣猶謂卷多文煩,類皆重出。案《尚書·堯典》祀山川之禮,惟於東嶽備稱牲幣之數,陳所用之儀,其餘則但曰“如初”。《周禮》祀天地五帝享先王,其事同者皆曰“亦如之”,文約而義舉。今禮儀事同而名異者,輒別為篇,卷煩而不典。皆宜省文通事,隨類合之,事有不同,乃列其異。如此,所減三分之一。
虞討論新禮訖,以元康元年上之。所
陳惟明堂五帝、二社六宗及吉凶王公制度,凡十五篇。有詔可其議。
後虞與傅鹹纘續其事,竟未成功。中原覆沒,虞之《決疑注》,是其遺事也。逮於江左,僕射
刁協、太常
荀崧補緝舊文,光祿大夫
蔡謨又踵修其事雲。
歷史典故
魏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丁未,郊祀武帝以
配天,宗祀文帝於
明堂以配上帝。於是時,
二漢郊禋之制具存,魏所損益可知。四年八月,天子東巡,過繁昌,使執金吾臧霸行太尉事,以
特牛祠受禪壇。景初元年十月乙卯,始營洛陽南委
粟山為圜丘。詔曰:“昔漢氏之初,承秦滅學之後,採摭殘缺,以備郊祀。自甘泉后土,雍宮五畤,神祇兆位,多不經見,並以興廢無常,一彼一此,四百餘年,廢無禘禮,古代之所更立者,遂有闕焉。曹氏世系,出自有虞氏。今祀圜丘以始祖帝舜配,號圜丘曰皇皇帝天。
方丘所祭曰皇皇后地,以
舜妃伊氏配。
天郊所祭曰皇天之神,以太祖武皇帝配。地郊所祭曰皇地之祗,以
武宣皇后配。宗祀皇考高祖文皇帝於
明堂,以配上帝。”十二月壬子冬至,始祀皇皇帝天於圜丘,以始祖有虞帝舜配。自正始以後,終魏世不復郊祀。
魏元帝鹹熙二年十二月甲子,使持節侍中太保
鄭沖、兼太尉司隸校尉
李憙奉皇帝璽綬策書,禪位於晉。丙寅,武皇帝設壇場於
南郊,柴燎告類於上帝,是時尚未有
祖配。泰始二年正月,詔曰:“有司前奏郊祀權用魏禮,朕不慮改作之難,令便為永制,眾議紛互,遂不時定,不得以時供饗神祇,配以祖考。日夕難企,貶食忘安,其便郊祀。”時群臣又議,五帝即天也,王氣時異,故殊其號,雖名有五,其實一神。明堂南郊,宜除五帝之坐,五郊改五精之號,皆同稱
昊天上帝,各設一坐而已。地郊又除先後配祀。帝悉從之。二月丁丑,郊禮宣皇帝以
配天,宗祀文皇帝於
明堂以配上帝。是年十一月,有司又議奏,古者丘郊不異,宜並圓丘方丘於南北郊,更修立
壇兆,其二至之祀合於二郊。帝又從之,一如宣帝所用
王肅議也。是月庚寅冬至,帝親祠圓丘於
南郊。自是後,圓丘
方澤不別立。太康三年正月,帝親郊祀,皇太子、皇子悉侍祠。十年十月,又詔曰:“《孝經》'郊祀后稷以
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而《周官》雲'祀天旅上帝',又曰'祀地旅四望'。望非地,則明堂上帝不得為天也。往者眾議除明堂五帝位,考之禮文不正。且《詩序》曰'文武之功,起於
后稷',故推以
配天焉。宣帝以
神武創業,既已配天,復以先帝配天,於義亦所不安。其復明堂及南郊五帝位。愍帝都長安,未及立郊廟而敗。
元帝渡江,太興二年始議立郊祀儀。尚書令
刁協、國子祭酒
杜夷議,宜須旋都洛邑乃修之。司徒荀組據漢獻帝都許即便立郊,自宜於此修奉。驃騎
王導、僕射
荀崧、太常華恆、中書侍郎庾亮皆同組議,事遂施行,立南郊於已地。其制度皆太常
賀循所定,多依漢及晉初之儀。三月辛卯,帝親郊祀,饗配之禮一依武帝始郊故事。是時尚未立北壇,地祇眾神共在天郊。
明帝太寧三年七月,始詔立北郊,未及建而帝崩。及成帝鹹和八年正月,追述前旨,於
覆舟山南立之。
天郊則五帝之佐、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文昌、北斗、
三台、司命、
軒轅、后土、
太一、天一、
太微、
句陳、北極、雨師、
雷電、司空、風伯、老人,凡六十二神也。地郊則五嶽、四望、四海、
四瀆、五湖、五帝之佐、沂山、
岳山、
白山、
霍山、醫無閭山、蔣山、松江、
會稽山、錢
唐江、先農,凡四十四神也。江南諸小山,蓋江左所立,猶如漢西京關中小水皆有祭秩也。是月辛未,祀北郊,始以宣穆張皇后配,此魏氏故事,非晉舊也。康帝建元元年正月,將北郊,有疑議。太常顧和表:“泰始中,合二至之禮於二郊。北郊之月,古無明文,或以夏至,或同用陽月。漢光武正月辛未,始建北郊,此則與
南郊同月。及中興草創,百度從簡,合
七郊於
一丘,憲章未備,權用斯禮,蓋時宜也。至鹹和中,議別立北郊,同用正月。魏承後漢,正月祭天以地配。時
高堂隆等以為禮祭天不以地配,而稱《周禮》三王之郊一用
夏正。”於是從和議。是月辛未南郊,
辛巳北郊,帝皆親奉。
安帝元興三年,
劉裕討桓玄,走之。已卯,告
義功於
南郊。是年,帝蒙塵江陵未反。其明年應郊,朝議以為宜依《周禮》,宗伯攝職,三公行事。尚書左丞王納之獨曰:“既殯郊祀,自是天子當陽,有君存焉,稟命而行,何所辯也。郊之興否,豈如今日之比乎!”議者又云:“今宜郊,故是承制所得令三公行事。”又“郊天極尊,惟一而已,故非天子不祀也。庶人以上,莫不蒸嘗,嫡子居外,介子執事,未有不親受命而可祭天者。”納之又曰:“武皇受禪,用二月郊,元帝中興,以三月郊。今郊時未過,日望輿駕,無為欲速,而使皇輿旋反,更不得親奉也。”於是從納之議。郊
廟牲幣璧玉之色,雖有成文,秦世多以騮駒,漢則但云犢,未辯其色。江左南北郊同用玄牲,明堂廟社同以赤牲。禮,有事告祖禰宜社之文,未有告郊之典也。
漢儀,天子之喪,使太尉告謚於
南郊,他無聞焉。魏文帝黃初四年七月,帝將東巡,以大軍當出,使太常以一特牛告祠南郊。及文帝崩,太尉鐘繇告謚南郊,皆是有事於郊也。江左則廢。
春分祀朝日於東,秋分祀夕月於西。漢武帝郊泰畤,
平旦出竹宮,東向揖日,其夕西向揖月。既郊明,又不在東西郊也。後遂旦夕常拜。故魏文帝詔曰:“漢氏不拜日於東郊,而旦夕常於殿下東西拜日月,煩褻似家人之事,非事天神之道也。”黃初二年正月乙亥,祀朝日於東門之外,又違禮二分之義。魏明帝太和元年二月丁亥,祀朝日於東郊,八月己丑,祀夕月於西郊,始得古禮。及武帝太康二年,有司奏,春分依舊請車駕祀朝日,寒溫未適,可不親出。詔曰:“禮儀宜有常,若如所奏,與故太尉所撰不同,復為無定製也。間者方難未平,故每從所奏,今戎事弭息,惟此為大。”案此詔,帝復為親祀朝日也。此後廢。“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魏文帝即位,用漢明堂而未有配。明帝太和元年,始宗祀文帝於
明堂,齊王亦行其禮。晉初以文帝配,後復以宣帝,尋復還以文帝配,其餘無所變革。是則郊與明堂,同配異配,參差不同矣。摯虞議以為:“漢魏故事,明堂祀五帝之神。新禮,五帝即上帝,即天帝也。明堂除
五帝之位,惟祭上帝。案仲尼稱'郊祀
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
明堂以配帝。'《周禮》,祀天旅上帝,祀地旅四望。望非地,則上帝非天,斷可識矣。郊丘之祀,掃地而祭,牲用
繭栗,器用陶匏,事反其始,故配以遠祖。明堂之祭,備物以薦,玉牲並陳,籩豆成列,禮同人鬼,故配以近考。郊堂
兆位,居然異體,牲牢品物,質文殊趣。且祖考同配,非謂尊嚴之美,三日再祀,非謂不黷之義,其非一神,亦足明矣。昔在上古,生為明王,沒則配五行,故太昊配木,神農配火,少昊配金,顓頊配水,黃帝配土。此五帝者,配天之神,同兆之於
四郊,報之於
明堂。祀天,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或以為五精之帝,佐天育物者也。
前代相因,莫之或廢,晉初始從異議。《庚午詔書》,明堂及南郊除五帝之位,惟祀
天神,新禮奉而用之。前太醫令韓楊上書,宜如舊祀五帝。太康十年,詔已施用。宜定新禮,明堂及郊祀五帝如舊。”詔從之。江左以後,未遑修建。
漢儀,太史每歲上其年曆,先立春、立夏、
大暑、立秋、立冬常讀五時令,皇帝所服,各隨五時之色。帝升御坐,尚書令以下就席位,尚書三公郎以令置案上,奉以入,就席伏讀訖,賜酒一卮。魏氏常行其禮。魏明帝景初元年,通事白曰:“前後但見讀春夏秋冬四時令,至於服黃之時,獨闕不讀,今不解其故。”散騎常侍領太史令高堂隆以為“黃於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土生於火,故於火用事之末服黃,三季則否。其令則隨四時,不以五行為令也,是以服黃無令。”斯則魏氏不讀大暑令也。及晉受命,亦有其制。傅鹹云:“立秋一日,白路光於紫庭,白旗陳於玉階。”然則其日旗路皆白也。成帝鹹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讀秋令。兼侍中散騎常侍荀奕、兼黃門侍郎散騎侍郎曹宇駁曰:“尚書三公曹奏讀秋令,儀注舊典未備。臣等參議光祿大夫臣
華恆議,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闕不讀令,在春冬不廢也。夫先王所以順時讀令者,蓋後天而奉天時,正服尊嚴之所重。今服章多闕,加比熱
隆赫,臣等謂可如恆議,依故事闕而不讀。”詔可。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今正服漸備,四時讀令,是祗述天和隆殺之道,謂今故宜讀夏令。”奏可。
《禮》,孟春之月,“乃擇元辰,天子親載耒耜,措之於參保介之御間,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躬耕帝藉”。至秦滅學,其禮久廢。漢文帝之後,始行斯典。魏之三祖,亦皆
親耕藉田。及武帝泰始四年,有司奏耕祠
先農,可,令有司行事。詔曰:“夫國之大事,在祀與農。是以古之聖王,躬耕帝藉,以供郊廟之粢盛,且以訓化天下。近世以來,耕藉止於數步之中,空有
慕古之名,曾無供祀訓農之實,而有百官車徒之費。今修千畝之制,當與群公卿士躬稼穡之艱難,以率先天下。主者詳具其制,下河南,處田地於東郊之南,洛水之北。若無官田,隨宜使換,而不得侵人也。”於是乘輿御木輅以耕,以太牢祀先農。自惠帝之後,其事便廢。
江左元帝將修耕藉,尚書符問“藉田至尊應躬祠先農不”?賀循答:“漢儀無,止有至尊應自祭之文。然則《周禮》王者祭四望則毳冕,祭社稷
五祀則絺冕,以此不為無親祭之義也。宜立兩儀注。”賀循等所上儀注又未詳允,事竟不行。後哀帝復欲行其典,亦不能遂。漢儀,
縣邑常以乙未日祠
先農,乃耕於乙地,以丙戌日祠風伯於戌地,以已丑日祠雨師於
醜地,牲用羊豕。立春之日,皆青幡幘迎春於東郊外野中。迎春至自野中出,則迎拜之而還,弗祭。三時不迎。魏氏雖天子耕藉,籓鎮闕諸侯百畝之禮。及武帝末,有司奏:“古諸侯耕藉田百畝,躬執耒以奉社稷宗廟,以勸率農功。今諸王臨國,宜依修耕藉之義。”然竟未施行。《周禮》,王后帥內外命婦享先蠶於北郊。
漢儀,皇后
親桑東郊苑中,蠶室祭蠶神,曰苑窳婦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魏文帝黃初七年正月,命中宮蠶於北郊,依周典也。
及武帝太康六年,散騎常侍華嶠奏:“先王之制,天子諸侯親耕藉田千畝,後夫人躬蠶桑。今陛下以聖明至仁,修先王之緒,皇后體
資生之德,合配乾之義,而
坤道未光,
蠶禮尚缺。以為宜依古式,備斯盛典。”詔曰:“昔天子親藉,以供粢盛,後夫人躬蠶,以備祭服,所以聿遵孝敬,明教示訓也。今藉田有制,而
蠶禮不修,由中間務多,未暇崇備。今天下無事,宜修禮以示四海。其詳依古典,及近代故事,以參今宜,明年施行。”於是蠶於西郊,蓋與藉田對其方也。乃使侍中成粲草定其儀。先蠶壇高一丈,方二丈,為四出陛,陛廣五尺,在皇后採桑壇東南帷宮外門之外,而東南去帷宮十丈,在
蠶室西南,
桑林在其東。取列侯妻六人為蠶母。蠶將生,擇吉日,皇后著十二笄步搖,依漢魏故事,衣青衣,乘油畫雲母安車,駕六騩馬。女尚書著貂蟬佩璽陪乘,載筐鉤。公主、三夫人、九嬪、世婦、諸太妃、太夫人及縣鄉君、郡公侯特進夫人、外世婦、命婦皆
步搖、衣青,各載筐鉤從蠶。先桑二日,蠶室生蠶著薄上。桑日,皇后未到,太祝令質明以一太牢告祠,謁者一人監祠。祠畢撤饌,班
余胙於從桑及奉祠者。皇后至西郊升壇,公主以下陪列壇東。皇后東面躬桑,采
三條,諸妃公主各采五條,縣鄉君以下各采九條,悉以桑授蠶母,還蠶室。事訖,皇后還便坐,公主以下乃就位,設饗宴,賜絹各有差。前漢但置
官社而無官稷,
王莽置官稷,後復省。故漢至魏但
太社有稷,而
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晉初仍魏,無所增損。至
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壇一廟俱徙。乃詔曰:“社實一神,其並二社之祀。”於是車騎司馬傅鹹表曰:
《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義。天子尊事郊廟,故冕而躬耕。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親耕
故自報,自為立社者,為藉田而報者也。國以人為本,人以谷為命,故又為百姓立社而祈報焉。事異報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王景侯之論王社,亦謂春祈藉田,秋而報之也。其論
太社,則曰王者布下圻內,為百姓立之,謂之大社,不自立之於京都也。景侯此論據《祭法》。《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法》,則以
置社為人間之社矣。而別論復以太社為人間之社,未曉此旨也。
太社,天子為百姓而祀,故稱天子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以群姓之眾,王者通為立社,故稱太社也。若夫
置社,其數不一,蓋以里所為名,《左氏傳》盟於清丘之社是也。眾庶之社,既已不稱太矣,若復不立之京都,當安所立乎!《祭法》又曰,王為群姓立七祀,王自為立七祀。言自為者,自為而祀也;為群姓者,為群姓而祀也。
太社與七祀其文正等。說者窮此,因雲墳籍但有五祀,無七祀也。案祭,五祀國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禮》所云祭凡小祀,則墨冕之屬也。景侯解大厲曰,“如周杜伯,鬼有所歸,乃不為厲”。今雲無二社者稱景侯,《祭法》不謂無二,則曰“口傳無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擬議而後為解,而欲以
口論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當見思惟,景侯之後解亦未易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