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河湖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宿遷市2023年立法項目。
《宿遷市河湖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宿遷市2023年立法項目。
《宿遷市河湖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宿遷市2023年立法項目。1立法歷程2023年2月21日,宿遷市人民政府印發《宿遷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及規範性檔案工作計畫》,規範性檔案後評估項目:《宿遷市河湖管理範圍內建...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規範建設項目審批,確保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和蓄滯洪區)及其配套工程管理範圍...
本辦法所稱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庫、塘壩及其管理範圍,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開挖的魚塘。第三條建設項目占用水域,實行保護生態、分類管理、嚴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域管理與保護,防止現有水域面積衰減,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基本水面率不降低。第五條縣級以上...
第二十七條 在駱馬湖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和水上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質量、水域岸線功能分區管控和資源利用的要求。不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已經建成和在建項目,應當通過整改、...
(一)根據《條例》和本辦法以及國家和地方的有關管理規定,對所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實施管理、維修和養護;(二)審查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各類建設項目的方案,參與審查有關河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三)制止侵占、破壞或損壞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為;(四)受河道主管機關的委託,對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
同時,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河道開發利用程度越來越高,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有法不依、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的情況依然存在。現行《辦法》對違反河道管理規定的處罰標準較低,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對違反河道管理行為的實際遏制作用不強,已經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因此,迫切需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提供法規...
第十五條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必須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興建工程設施和建築物的,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縣級以上水利部門審查同意,工程設施和建築物的位置和界限應當經縣級以上水利部門審查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改變工程設施及建築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結構,應事先徵得水利部門同意。第十六條...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蘇省船舶檢驗管理辦法〉等11件規章的決定》本辦法應做如下修改:三、《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1.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確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樑、碼頭、...
(二)組織編制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編制全市防洪、水域岸線利用、河口控制的治理和開發專業(專項)規劃。組織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重大項目的水資源、防洪等涉水建設項目的論證評價工作。(三)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工作,對重要河湖...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需要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應當在不降低原有水域匯水、排水、蓄水等標準的基礎上,在原匯水、排水區域內或者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縣(市、區)範圍內建設,具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執行。在水域內...
利用“全國水利一張圖”及河湖遙感本底資料庫,及時將河湖管理範圍劃定成果、岸線規劃分區成果、涉河建設項目審批信息上圖入庫,實現動態監管。(十六)強化責任落實。地方各級河長辦、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監督檢查,建立定期通報和約談制度,對重大水事違法案件實行掛牌督辦,按河湖長制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應當根據被占用水域的面積、容積和功能,採取功能補救措施或者建設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水域占補平衡方案進行論證審查。第四十六條 河湖管理範圍內工程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對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保證其安全運行,出現危害堤壩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
第九條 河湖保護和管理規劃是河湖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的依據。有關部門編制區域發展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符合全市河湖保護和管理規劃,並徵求同級河湖主管機關的意見。第十條 市、縣(市、區)河湖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全市河湖保護和管理規劃,提出年度整治工程建設項目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安全管理規範,防護設施健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無違法建設項目、水事違法行為和河湖“四亂”(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突出問題,水利工程設施、遊憩服務設施等無重大安全隱患。(四)具備公共服務能力,設有遊憩休閒服務、水文化科普教育的設施或場所,建立導覽標識系統。(五)符合《江蘇省水利風景區評價...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協調河湖沿線畜禽養殖場、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工作;依法查處非法捕撈、非法養殖等涉水漁業違法行為;負責漁業水域生物物種資源的管理保護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協調指導河湖水環境治理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保障,配合做好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範圍的劃定以及有關確權工作,及時做好相關...
第十一條 加強岸線管理。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岸線,維護岸線基本穩定。項目占用岸線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劃要求。第十二條 濱河生態空間內,嚴控新增非公益性建設用地,原則上不在現有農村居民點外新增集中居民點。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