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為了獎勵在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以下類別,每年評審一次:
(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二)技術發明獎;
(三)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八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本市科學技術研究活動中,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成就的;
(二)在本市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在本市技術發明、技術創新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
前款所稱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對本市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與技術管理研究、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對本市的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解決大量複雜、關鍵技術問題,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者接近當代國際先進水平,對本市的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前款第(三)項獎僅授予組織。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不分等級。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每年只授予1人,在沒有符合條件人選的情況下可以空缺;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的獎勵項目總數為30項左右。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個人、組織,下同)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市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或者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三條 前條所列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有關科學技術專家對候選者的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審結論,推薦符合本辦法第八至十條規定條件的個人或者組織作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科學的評價標準、公平的評審規則對推薦的候選者進行評審,並提出獎勵建議。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定,公示無異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在各新聞媒體發布。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由市長簽署,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每年20萬元,納入當年市財政預算科技三項經費專項列支,並根據市本級財政狀況適時增加。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獎金為5萬元。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獎金均為1萬元,二等獎獎金為0.6萬元,三等獎獎金為0.4萬元。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在本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
社會力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社會力量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獎金;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登記設立科學技術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2月8日原行署發布的《宜春行署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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