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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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社會公益類項目中,取得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重大創新成果,並經實踐檢驗和套用推廣,創造了重大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類項目中,完成重大技術創新,並取得重大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技術發明類項目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製出工藝、材料、產品及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通過實施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 銅陵市科技合作獎授予與我市或有關企業建立長期科技合作關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外、境外單位或個人:
(一)在開展產、學、研科技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實現成果轉化,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進、消化吸收及其產業化工作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技術中介、科技服務、促進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條 市科技獎的科技突出貢獻類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員不超過2名,可以空缺;市科學技術進步類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可以授予特等獎;市科技合作類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員或單位不超過2名,可以空缺。
第三章 市科技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一條 市科技獎候選人、候選項目單位可自願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報,並須經下列組織推薦:
(一)各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具備推薦資格的個人或組織。
第十二條 推薦市科技獎候選項目或候選人應填寫《銅陵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及完整的技術資料。推薦部門應當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擇優推薦,並提出獎勵類別、等級的建議。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技獎推薦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提交各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十四條 市科技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其評審程式為:
(一)候選人及候選項目推薦;
(二)市評審會學科(專業)評審組初評;
(三)市評審會終評。
第十五條 各學科(專業)評審組作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並向市評審會提出獎勵類別、獲獎人選和等級的初評結果。
第十六條 學科(專業)評審組提出的市科技突出貢獻獎、市科技進步獎和市科技合作獎的初評結果應當通過指定的媒體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候選人或候選項目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
第十七條 市評審會對各學科(專業)評審組的初評結果進行審定,並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市評審會的綜合評審結果,審核獲獎人選和獲獎項目及等級,經公示、異議、覆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市科技獎由市政府頒發獎狀、證書和獎金,其中科技突出貢獻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一)市科技突出貢獻獎:獎金 50萬元。其中20萬元屬於獲獎者個人所得,3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經費;
(二)市科技進步獎:特等獎獎金20萬元,一等獎獎金10萬元,二等獎獎金6萬元,三等獎獎金3萬元。
(三)市科技合作獎:獎金10萬元。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剽竊、侵占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查實後,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或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應當終止其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並根據情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備案),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市科技獎勵評審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銅陵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銅政〔2007〕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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