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懷化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文號:懷政發〔2016〕12號
- 頒布時間:2016-11-15
- 頒布單位:懷化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懷化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研究開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加速科教興懷戰略的實施,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條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密,不得泄露。
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不得向申報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獎勵設定
第九條 懷化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研發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經實施套用明顯優於同類產品性能指標和技術經濟指標或者對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轉化、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經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在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研究中,取得創新成果,經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中,對提高全民科學素養、營造科技創新環境、弘揚科學創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
(七)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每年評審一次,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5項。其中,設特等獎1-2個,獎金15萬元;一等獎2-3個,獎金8萬元;二等獎5個,獎金5萬元;三等獎15個,獎金2萬元。上述獎金全部獎勵至個人,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每年召開一次全市科學技術獎勵大會。
第三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推薦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第十二條 推薦單位推薦市科學技術獎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規則和標準對推薦材料作出評審結論,並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市科學技術獎的具體評審規則和標準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確定的獎勵人選、獎勵類別和獎勵等級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公眾意見,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取消其參加評審工作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取締。
第二十二條 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所收取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規定。
市國防工業和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可以設立部門科學技術獎,獎勵範圍限於涉及國防、公安和國家安全保密不能公開的項目。
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外,其他行政機關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