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宗教活動場所須辦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 發證機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宗教活動場所須辦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宗教活動場所須辦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條件宗教活動場所經批准籌備並建設完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是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設立和開展活動的法定證明,是依法做好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工作的重要體現。簡介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由民政部監製。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自行組織所轄區域內的證書印製征訂工作。要嚴格遴選...
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進行審查:(一)法人登記申請書;(二)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意見;(三)《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副本)》;(四)擬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組織成員、主持...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和有關表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按照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的式樣印製。《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不得塗改、轉讓、出借。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辦。第十一條 在《宗教事務條例...
第六條 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包括本規定實施前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管理組織應當向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進行登記,領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局頒發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本規定實施前...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宗教活動場所取得《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後方可開展宗教活動...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宗教活動場所經登記並取得《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後,方可開展宗教活動。...
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一經批准設立,其管理組織須在30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和領取《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或者未經批准已經設立但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條件...
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辦理籌建事項。第十五條 經批准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完工後,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和登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第...
第五十三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至5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整頓或者暫扣、吊銷《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宗教教職人員...
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管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合併、分立、終止...
第二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完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辦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符合法人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法人登記。未取得《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的,不得開展宗教活動。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地址、負責...
(六)合法的經濟來源的情況說明。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經登記取得《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後,宗教...
第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完成後,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宗教活動場所取得《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後,方可開展宗教...
縣級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按照規定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註銷...
縣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
宗教活動場所的道路、供排水、照明、消防、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第十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竣工後,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後,方可開展宗教活動。第...
經批准設立,正在籌備尚未取得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的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開立臨時機構臨時存款賬戶。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
縣級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規劃建設手續完備、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前款所指的規劃建設手續包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
(三)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依法被吊銷的;(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宗教活動場所註銷登記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原宗教活動場所名義開展活動。第二十二條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
(四)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準予登記後,頒發《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證》,並於登記之日起30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第九條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擬登記的場所不違背本辦法第二...
第二十一條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整頓或者暫扣、吊銷《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對該場所依法予以取締。宗教團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宗教教職人員,應當給予警告,...
為弘揚傳統文化,淨化人心,利樂有情,2002年原祖庭所在地博山區安上村,與釋仁達法師簽訂協定,由安上村無償提供含正覺寺遺址在內的126畝荒山給佛教僧人,修復建設正覺寺(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號為“宗場證字(01)號”)。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