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宗教活動場所須辦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 發證機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條件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准籌備並建設完工後,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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