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2019年,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印發《關於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對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的條件、程式作進一步規定。
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於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三)有必要的財產,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
(四)財務管理符合國家財務、資產、會計的有關規定;
(五)有組織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進行審查:
(一)法人登記申請書;
(二)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意見;
(三)《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副本)》;
(四)擬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組織成員、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屬於宗教教職人員的,同時提交宗教教職人員證;
(五)註冊資金驗資憑證;
(六)具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七)章程草案。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審查同意的,向申請人出具審查同意的檔案;對審查不同意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宗教活動場所持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的檔案,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對於準予登記的,發給《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