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實施辦法》是漢中市為規範民間信仰活動、維護民間信仰信眾和活動場所合法權益、引導民間信仰發揮其積極作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中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實施辦法
- 所屬地區:漢中市
漢中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實施辦法
漢中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民間信仰活動,維護民間信仰信眾和活動場所合法權益,引導民間信仰發揮其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陝西省宗教事務條例》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漢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信仰,是指以多種神祗為崇拜對象,以祈福禳災為主要目的,與民俗活動緊密結合,在民間自發流傳的非制度化信仰現象。
本辦法所指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是指除《陝西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五條確定的宗教活動場所和文廟、文物保護單位及宗族祠堂以外,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歷史傳承性和原始宗教特點的廟宇。
第三條 民間信仰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政府負責本轄區民間信仰管理工作。
市級宗教工作部門具體指導開展民間信仰管理,對縣級宗教工作部門審批登記的民間信仰場所進行審核備案;縣級宗教工作部門負責民間信仰場所的規劃、審批、登記,重要活動的監督管理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民間信仰事務日常管理;村民(居民)委員會協助監督管理日常事務。
公安、國土、建規、住管、文廣、文旅、農業和林業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各類開發區(園區)、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旅遊區)等管理機構要在屬地政府領導下,協助宗教工作部門做好轄區內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民間信仰活動堅持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綜合治理,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管理民間信仰事務。
第五條 禁止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或承包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民間信仰活動不受國(境)外組織和個人支配。
第六條 參加民間信仰活動的信眾按照風俗習慣在依法登記的民間信仰活動場所進行活動,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不得妨礙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應發揮其道德教化、文化傳承、公益慈善、民間交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不得從事驅病趕鬼、妖言惑眾、跳神放陰等封建迷信活動和其他非法活動。
第七條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原則上不新建,已毀的一般不再重建。因特殊情況確需遷建、擴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要報縣級宗教工作部門審批同意,市級宗教工作部門備案後,再依法辦理相關用地、建設等審批手續。
第八條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實行登記管理。登記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的登記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向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提出申請;
(二)鎮政府(街道辦)在受理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的登記申請後,應當徵求該場所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擬同意的,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要求補正材料的期限不計入審批期限;
(四)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準予登記後,頒發《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證》,並於登記之日起30日內,報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九條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登記的場所不違背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
(二)當地信眾有經常進行民間信仰活動的需要;
(三)須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
(四)布局合理,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五)有正常開展民間信仰活動所必要的資金;
(六)擬登記場所建築占地面積一般在50平方米以上。
第十條 申請登記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應填寫《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申請表》,同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登記地點和該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的情況說明;
(二)民主協商成立管理組織及負責人的情況說明;
(三)管理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