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規範,2023年發布的一項地方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規範
- 標準編號:DB3201/T 1153-2023
- 發布日期:2023-07-10
- 實施日期:2023-07-12
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規範,2023年發布的一項地方標準
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規範,2023年發布的一項地方標準備案信息備案號:103238-2023備案日期:2023-10-18適用範圍本檔案給出了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的總體要求,規定了崗位和人員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電氣...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宗教事務條例》制定的辦法。由國家宗教事務局於2023年3月24日印發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24日。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9號公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自2023...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第四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和經批准籌備建設完工後申請登記,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合併、分立、終止或者變更...
《廣州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於2014年12月26日頒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了廣州市宗教活動場所的各項監管制度,為規範廣州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提高宗教事務依法治理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2023年11月2日,16屆51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草案)》,...
《四川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省長 尹力 2016年8月12日 管理規定 四川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宗教事務...
《湖南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湖南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規範管理,根據中央關於做好民間信仰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於2022年9月23日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印發信息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
宗教活動場所和旅遊場所應開展燃香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內容包括:(a)組織制定燃香安全管理制度;注:可包括燃香點、存儲點設定的條件、數量及規模,檢查和處理的具體時間及頻次,管理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等。(b)明確燃香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c)制定燃香安全管理應急預案;(d)建立燃香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等。安全管理...
漢中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實施辦法 漢中市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民間信仰活動,維護民間信仰信眾和活動場所合法權益,引導民間信仰發揮其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陝西省宗教事務條例》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漢中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信仰,是指以多種神祗為...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五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六章 宗教活動 第七章 宗教財產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有關法律...
二是我省宗教事務管理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目前,一些地方私建、亂建宗教活動場所行為有禁不止,個別地方存在借舉辦宗教教職人員和義工培訓班之機非法傳教、非法斂財現象,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監管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等問題比較突出。這些問題影響了正常宗教活動秩序,需要地方立法予以規範。三是原條例部分條款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及其管理活動。第三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大型宗教活動管理,切實維護正常宗教秩序,確保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宗教活動,是指在傳統宗教活動地點信教民眾自發形成或由合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舉辦的,符合國家...
宗教事務條例 (2004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公 布 2017年6月14日國務院第17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事務,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宗教團體、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經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信教公民與國家、社會、個人之間存在的...
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規範藏傳佛教寺廟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 依照《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設立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本辦法稱寺廟)。第三條 寺廟、藏傳佛教教職人員(以下簡稱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五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六章 宗教活動 第七章 宗教財產 第八章 涉外宗教事務 第九章 服務監督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新修訂的《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7月28日審議通過,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通過信息 (200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二)指導規範教務活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三)從事宗教文化研究,開展宗教思想建設,挖掘教義教規中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四)加強宗教教職人員教育培訓,提高宗教教職人員綜合素質;(五)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
管理辦法 西寧市宗教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根據憲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宗教事務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宗教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
山西省宗教事務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條例草案結構規範系統,內容充實、具體、切實可行,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提出一些修改意見。一、關於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條例草案第十條設定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制度。但未規範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法規室認為,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是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據此,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
第二章 宗教團體和宗教院校 第三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五章 宗教活動 第六章 宗教財產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有關法律、...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及其管理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事務及其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教職人員 第三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章 宗教活動 第五章 宗教財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宗教事務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
第二章 宗教團體和宗教院校 第三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四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五章 宗教活動 第六章 宗教財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有關法律、...
第四條 正常的宗教活動、依法登記的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宗教活動必須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活動,不得損害公民身心健康,不得干預國家行政、司法、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