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籌集農村教育經費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籌集農村教育經費的通知
  • 發布部門: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布生效日期:1985-03-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籌集農村教育經費的通知
(1985年3月19日皖政〔1985〕29號)
大力發展農村教育事業,是關係農村經濟騰飛的大事。以前,我省農村學校辦學條件較差,中國小教師待遇偏低,特別是辦學經費普遍不足,嚴重影響了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為此,須在逐年增加國家對教育基本建設投資和教育事業費的同時,充分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的積極性,開闢多種渠道,籌集農村教育經費。為此,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174號檔案和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安徽省普及初等義務教育若干規定》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
農村各級學校實行分級管理。原則上由縣(市)管理中等師範學校、國小教師進修學校、普通高中及完全中學、農業及職業高中、少數重點國中、重點國小、示範性幼稚園;鄉(鎮)管理普通國中、農業及職業國中、國小、幼兒教育和掃盲教育.縣設區的地方,普通國中由區管的,目前可維持不變;省重點中學和中等師範學校由行署(市)管的,也可維持不變。實行分級管理後,必須堅持中、國小校的合理布局,現有聯辦國中及國小不得隨意分、合,也不得因行政區劃而人為地限制學校的招生範圍。聯辦國中的辦學經費除包乾經費外,集體籌集部分可由受益地區共同負擔,各鄉之間中、國小交叉的,經費應該合理負擔,具體問題由有關鄉、村協商解決。
二、
國家撥給的教育事業費,按學校管理範圍實行分級包乾。各縣(市)應將屬鄉(鎮)管理的國撥教育經費包乾到鄉(鎮)。包乾基數,原則上以一九八四年的決算(剔除一次性補助)為基數,具體由各縣(市)核定,一次下達,不能減少,不得截留。教育事業費包乾到鄉以後,各市、縣每年都要按高於地方財政支出(包括城市維護費)增長的比例,遞增普通教育經費。增加為經費主要用於直接管理的學校和補助貧困鄉辦學。
三、
鄉(鎮)人民政府要對農業、鄉鎮工商企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含集體、經濟聯合體和個體)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鼓勵社會各方面和個人自願投資在農村辦學。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可以按當地人均總收入計征,可以按銷售收入計征,也可以採用其他適當辦法計征,徵集總額應不低於當地人均總收入的百分之一。企業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應在稅前列支。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的農業部分可列為“定項限額”。允許豐年多征一些,允許富裕地區多征一些。貧困地區要量力而行,合理計征。各地要抓緊時間,儘快把集資金額訂入承包契約,以免影響全年集資工作。各鄉(鎮)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率和計征辦法,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當地經濟狀況、民眾承受能力和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提出意見,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四、
鄉(鎮)建立教育委員會,負責管理全鄉(鎮)教育事業發展計畫,教育經費的籌措、使用以及教師定編聘用等工作。教育委員會由鄉(鎮)負責人、鄉(鎮)教育、財政負責人、鄉(鎮)企業代表、國中和中心國小校長、各村村長、教師代表和當地熱心教育的有威望的人士組成。鄉(鎮)教育委員會每年要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教育事業費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上級教育、財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農村徵收的教育經費附加,主要用於修建校舍和改善辦學條件,一定要認真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挪用和平調。各鄉(鎮)要認真制訂教育經費管理細則,完善管理制度,執行財經紀律,嚴防貪污、浪費、挪用現象發生。
五、
加強教師隊伍建設。要認真搞好中國小教職工定編和考核工作,保證合格教師隊伍的穩定,提高教學質量。對不合格的教師,應分別情況,有計畫地培訓或轉行,不合格或超編的民師應予辭退。鄉(鎮)中國小校教師不足編或有自然減員指標,各鄉(鎮)不得拒絕國家統一分配的教師。經考核合格的民辦、代課教師實行工資制。逐步做到不再分公辦、民辦、長期代課教師。農村教師的工資可以逐步放開,允許富裕地區解決得更好一些。要鼓勵教師到老、山、窮和邊遠地區工作,鼓勵城市教師到農村工作。要採取切實措施,支持教師工作,改善他們的生活待遇,逐步做到使教師這個職業成為最受人尊敬、最值得羨慕的職業之一。
六、
在農村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千家萬戶。各地應精心指導,注意總結經驗,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實行上述辦法以後,集體提留的其它部分應從嚴掌握,以減輕民眾負擔。
各地實施情況,請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底前專題報告省教育廳、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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