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暫行辦法

《安徽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暫行辦法》是一部安徽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7月0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202
  • 發布文號:皖政[1998]27號
  • 發布日期:1998-07-03
  • 生效日期:1998-07-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8]27號
【發布日期】1998-07-03
【生效日期】1998-07-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1998]27號)
各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完善國有企業財務約束機制,是落實和規範國有企業財務自主權,促進國有企業依法理財、提高國有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通過不斷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外部財務監督與內部財務約束相結合的監督機制,把國有企業各項財務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各級財政、審計、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按照既各司其職,又避免重複監督的要求,做好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工作,把國有企業財務管理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安徽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有企業財務行為,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管理,促進國有企業依法理財,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出資額所占比例超過50%或者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公司制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
第三條企業財務監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政企職責分開;
(二)企業外部財務監督與內部財務約束相結合;
(三)嚴格執行財經法規,維護財經紀律,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企業財務監督機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所屬的企業財務實施統一監督。
審計、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企業財務監督工作。
第六條企業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依法實施的財務監督,如實提供完整的財務賬目、憑證、報表和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章 內部財務制度的監督
第七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要求,指導企業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第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企業,財政部門有權不予審批企業申購控購商品的申請和發放財政信貸資金。
第三章 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九條企業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按照科學、合理、實用、有效的原則,於每年年初編制財務預算,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批准後執行,並在年終將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
企業應當將財務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企業應當在優先滿足生產經營資金需要的基礎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並以技術改造和提高經濟效益為重點,合理確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企業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批准。生產經營資金嚴重不足、簡單再生產難以維持的企業,一般不得新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財政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資金的審查,監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足額安排生產經營資金,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企業應當在提取盈餘公積金之前,將稅後利潤的一定比例用於補充流動資本,保持企業營運資金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先生產經營、後消費的原則,合理安排生產經營資金和消費資金。
財政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消費資金的審查,監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使用消費資金,禁止企業擠占生產經營資金用於消費性支出。
第十三條企業消費資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工效掛鈎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工資總額增長速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速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速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速度的原則提取工資總額;非工效掛鈎企業應當按照有關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計畫提取工資總額。
實行計稅工資後,工效掛鈎企業發放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按工效掛鈎方案提取的工資總額和企業以前年度工資結餘;非工效掛鈎企業發放的工資總額按照國家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執行。
(二)企業購置小轎車應當與其規模和盈利水平相適應,並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同時附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審核意見的材料。虧損企業以及欠交稅費、欠發職工工資和欠付職工醫藥費的企業,不得購置小轎車。
(三)企業建造職工活動中心、賓館、招待所等非生產經營性設施,應當按照基建程式辦理立項和審批手續。
(四)企業不得超標準建設和裝修職工住宅以及其他非生活經營性設施,標準內的建設和裝修費用支出不得超過住房基金的餘額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數額。
(五)企業應當按照需要、合理、節約的原則,在財務制度規定的控制比例內據實列支業務招待費。企業負責人在每一年度內應當至少兩次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報告本年度業務招待費的使用情況。
第四章 對外投資的監督
第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應當按照集體討論、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審查和決策程式。對投資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與預測,並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批准後執行,同時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企業對外投資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
技術改造任務重或者生產經營資金不足的企業,以及對外投資報酬率預計達不到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不得對外投資。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編制對外投資損益明細表,詳細反映企業各項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者發生的損失。企業對外投資連續3年沒有達到預期效益或者低於本企業資金利潤率的,主要決策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書面匯報。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對對外投資進行定期清理,對發生的重大對外投資損失,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報告主管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與關聯企業經營往來的監督
第十八條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債權、債務、收入和費用,應當實行分賬管理、獨立核算,並建立相應的報表報告制度,防止企業轉移收入,偷逃稅收。
第十九條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進行原材料供應、商品銷售活動時,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等,不得自行提高原材料進價、壓低商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條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占用,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的原則,資金占用費率不得低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
第二十一條關聯企業獨立開展經營活動取得的經營收入、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應當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企業對關聯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成果,應當建立相應的報表報告制度,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購銷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商品)、原材料、設備等資產購銷活動的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主要原材料、設備的購進價格以及主要產品(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市場同類產品(商品)或者企業以往購進及銷售的同類產品(商品)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在企業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堅持往來貨款結算制度。對符合規定採取以物抵款、以貨抵款的,企業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依法納稅,並進行財務核算。對採取以物易物的,買賣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其中易出物按照同類貨物的市場價格轉作銷售處理,依法納稅;易進物作為企業購入有關資產處理。
第七章 資金調度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資金的性質、額度大小等情況,建立健全資金調度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資金調度的安全。
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對外投資、生活福利等項目,分類按月(季、年)編制資金運營預算,並逐步建立資金結算中心,統一籌集、分配、使用、管理資金,加快資金周轉,充分發揮資金的最佳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條企業支付現金應當按照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支付手續,確保各項資金的安全、完整。對支付的款項,應當具備有效契約或者合法憑證,並經財務機構審查後方可支付;對無有效契約或者合法憑證的,不得對外支付現金(包括支票、匯票等)。
第二十六條企業開設銀行賬戶以及重大的非生產經營資金使用計畫,應當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第八章 成本、費用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範圍和費用開支標準,正確核算成本費用,嚴禁少計少攤成本或者亂擠亂攤成本。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成本控制制度,並將具體的控制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年終考核,節獎超罰,做到獎懲兌現。
第二十八條企業的下列財務行為應當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一)存貨的計價方法;
(二)材料成本差異率的計算方法;
(三)商品零售企業商品進銷差價率的計算方法;
(四)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折舊方法、淨殘值率的確定;
(五)預提費用項目及標準、期限;
(六)有關費用(包括企業發放的降溫費、取暖費、勞動保險費等)開支標準;
(七)上交主管部門管理費的比例;
(八)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
第二十九條企業遞延資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進行列示,分期處理。對確需轉入遞延資產的有關費用支出,企業應當將新增項目的名稱、金額、攤銷計畫報經主管財政部門批准;未經主管財政部門批准的,不得列入遞延資產。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企業遞延資產的分期攤銷計畫和實際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計入遞延資產的費用開支項目以及未按批准計畫攤銷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各類在建工程項目進行清查。已經完工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應當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已經交付使用、沒有辦理竣工驗收的工程項目,應當按暫行估價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並按規定提取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後,再按竣工決算數調整固定資產原價及已提折舊。已經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一律按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匯兌損益,應當按規定計入財務費用,不得計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轉入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
第九章 資產損失處置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等淨損失,經企業內部有關機構負責人審核,財務機構審查並提出意見,報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批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對企業處理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損失進行審查,待核實後在決算批覆時一併審批。
第三十二條企業因發生被盜、貪污等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按照審判機關結案材料和具體損失情況進行審查,並報主管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未經主管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的,企業不得自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企業壞賬損失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處理。
對因債務人臨時財務狀況惡化拖欠債務或者互相拖欠債務超過3年的應收帳款,企業應當制定催收計畫組織催收,不得擅自作為壞帳損失核銷。
第三十四條企業依法為其他單位擔保債務,應當堅持自願原則,並嚴格審查被擔保單位的償債能力與信用程式,累計擔保金額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
企業對外擔保發生的損失,應當先轉作應收款處理,並制定催收計畫,督促被擔保單位賠償損失,對確實無法追回的擔保損失,可按照壞帳損失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章 利潤分配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稅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務利潤分配程式進行利潤分配:
(一)股份制企業在按照淨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後,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其他企業按照不低於淨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企業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其註冊資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二)股份制企業應當按照淨利潤的5%~10%依法提取公益金,其他企業按照不高於法定公積金的比例提取公益金;企業虧損或者實現利潤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三)企業應當按照投資協定的規定,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三十六條企業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於企業集體福利設施建設,不得和企業應付福利費混同使用或者用於其他消費性支出。
第三十七條企業以前年度的明虧、潛虧、掛賬損失,需要核銷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及實收資本的,應當報主管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年度財務報告,並按照規定報主管財政部門審批。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財務法規的規定,做好企業年度財務報告的審查批覆工作,依法維護國家和企業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按照國家規定,企業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的,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年度財務報告連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報送主管財政部門。主管財政部門在審批企業年度財務報告時,應當以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為依據,但是不得以註冊會計師的審計代替財務報告的審批。
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委託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主管財政部門有權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財務混亂,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財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職責,造成企業財務混亂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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