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股份制企業財務審計暫行規定

《安徽省股份制企業財務審計暫行規定》是2003年6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股份制企業財務審計暫行規定
  • 發布時期:2003年6月6日
檔案通知,暫行規定,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股份制企業財務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
皖政〔2003〕4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股份制企業財務審計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暫行規定

安徽省股份制企業財務審計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股份制企業財務審計工作,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股份制企業財務審計,包括:
(一)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的審計;
(二)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交辦,對國有資產雖不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但是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股份制企業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的審計。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股份制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本規定所稱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是指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的50%以上,或者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的比例不足50%,但是國有資產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股份制企業。
第四條審計機關根據股份制企業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兩個以上國有資產投資者投資的股份制企業,由對主要投資者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
第五條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企業財務會計核算遵循國家有關規定和會計處理慣例情況;
(二)企業依法繳納稅、費和國有資產收益情況;
(三)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形成的真實、合法情況;
(四)企業收入、成本、費用、損益形成的真實、合法情況;
(五)企業利潤分配、資本結構變動的真實、合法情況;
(六)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時,可以要求企業提供與其財務收支有關的下列材料:
(一)企業設立批准檔案、改制方案、招股說明書、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公司章程等材料;
(二)企業組織結構、資本構成、資產結構、經營範圍的重大調整和變更事項證明材料;
(三)企業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有關會計資料;
(四)企業在金融機構設立帳戶情況;
(五)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及企業執行的有關財政、稅收政策和法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沒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應當予以指明並責令自行糾正,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
(二)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除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外,還應當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三)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應當作出審計建議書,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第八條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交辦,對國有資產雖不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但是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股份制企業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審計後,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專題審計報告,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或者建議。
第九條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意見書、作出的審計決定,應當抄送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財政、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將其作為年度檢查、登記和換證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堅持依法審計,遵守《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審計程式,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條股份制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管轄範圍內的股份制企業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在實施審計時,可以利用企業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條股份制企業違反《審計法》、《實施條例》和本規定,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材料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股份制企業的財務收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股份制企業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審計人員在辦理股份制企業財務審計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審計人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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