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金融機構財務審計暫行規定

《安徽省地方金融機構財務審計暫行規定》是安徽省人民政府1998年12月17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98]59號
【發布日期】1998-12-17
【生效日期】1998-12-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地方金融
機構財務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
(皖政〔1998〕59號)
各地級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地方金融機構財務審計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地方金融機構財務審計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金融機構財務審計,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方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包括:
(一)審計機關依法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二)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交辦,對地方非國有金融機構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的專項審計。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有財政隸屬關係的國有商業銀行、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
本規定所稱地方非國有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縣級聯合社等金融機構。
第四條審計機關根據地方金融機構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審計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對已經審計的事項不得重複審計。
第五條審計機關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落實國家制定的金融政策;
(二)有利於嚴格執行財經法規,維護財經紀律;
(三)有利於維護國家和地方財政利益;
(四)有利於促進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加強經營管理與內部控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條審計機關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各項資產形成、運用、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二)各級負債形成、償還、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三)所有者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動、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四)損益的真實、合法情況。
第七條審計機關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主要採取行業審計的方式;但是,對重要的審計事項應當實施專項審計。
第八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時,可以要求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按照規定提供與其財務收支有關的下列材料:
(一)財政部門批准的年度財務計畫和調整計畫的批件;
(二)年度財務報告;
(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有關會計資料;
(四)有關財務和會計管理的制度與辦法;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時,應當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書;對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抄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審計機關發現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辦法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不當之外的,應當提出糾正和完善的建議;地方國有金融機構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交辦,對地方非國有金融機構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時,應當接受授權要求辦理。辦理終結後,應當向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專題報告,提出處理、處罰意見或者建議。
第十一條地方金融機構違反《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規定,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材料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第十二條地方金融機構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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