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屬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規定

《安徽省省屬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規定》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於二○○二年四月三十日頒布的一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省屬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規定
  • 發文編號:皖政〔2002〕25號
  • 辦法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檔案類別:政策法規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省屬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規定》的通知
皖政〔2002〕2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省屬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暫行規定

安徽省省屬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省屬國有企業的監督,促進企業深化改革、科學管理、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屬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由立懂多省人民政府派出,對省人民政府負責,代表省人民政府對省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等實施監督。省人民政府省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屬企業國資辦),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虹殃重立工作。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派出監事會的企業名閥盛歡盛單,由省屬企業國資辦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條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害。監事會與企業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監事會不參與熱嘗戀、不干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五條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撥付。
第二章監事會的組成
第六條監事會由主席1人、監事若干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7人以下。監事分為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由省屬企業國資辦派出的監事,為專職監事;由企業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為兼職監事。必要時,監事會可以臨時聘請工作人員。
第七條監事會主席應當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熟悉經濟工作。
監事會主席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程式任免,由副廳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
第八條監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具有財務、會計、審計、法律或者巨觀經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套套永;
(三)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於職守;
(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和文字撰寫能力,潤戶擊並具備獨立工作能力。
專職監事由省屬企業國資辦任免,由處、科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
兼職監事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報省屬企業國資辦批准。企業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條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其中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不得在同一企業連任。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可以擔任1至5家企業監事會的相應職務。
第十條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實行迴避原則,不得在其曾經管轄的行業、曾經工作過的企業或者其近親屬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企業的監事會中任職。
第三章監事會的職責
第十一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
(二)檢查企業財務,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四)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第十二條監事會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1至2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三條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企業負責人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蒸府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監事會主席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企業有關會議。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定期、如實向監事會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並及時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偽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五條監事會對企業進行檢查後,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企業財務以及經營管理情況評價;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評價以及獎懲、任免建議;企業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省人民政府要求報告或者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報告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會成員同意後,由監事會主席簽署,經省屬企業國資辦報省人民政府;檢查報告經省人民政府批覆後,抄送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財政等有關部門。
監事對檢查報告有原則性的不同意見,應當在檢查報告中說明。
第十七條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經營行為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省屬企業國資辦提出專項報告,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省屬企業國資辦應當加強同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聯繫,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監事會根據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建議省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審計,或者經省屬企業國資辦同意,聘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審計。
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時,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協助審計等有關部門對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九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事會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結論,作為對企業負責人獎懲、任免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監事會的工作紀律
第二十條監事會成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負責人的工作業績。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成員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由企業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不得在企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成員應當對檢查報告的內容保密,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成員在監督檢查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具體辦法由省屬企業國資辦制定。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直至撤銷監事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
(三)干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篡改、偽造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四)阻礙監事會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企業發現監事會成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有權向省屬企業國資辦報告,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員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三)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四)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第十二條監事會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1至2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三條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企業負責人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監事會主席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企業有關會議。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定期、如實向監事會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並及時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偽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的工作,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五條監事會對企業進行檢查後,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企業財務以及經營管理情況評價;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評價以及獎懲、任免建議;企業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省人民政府要求報告或者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報告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會成員同意後,由監事會主席簽署,經省屬企業國資辦報省人民政府;檢查報告經省人民政府批覆後,抄送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財政等有關部門。
監事對檢查報告有原則性的不同意見,應當在檢查報告中說明。
第十七條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經營行為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應當及時向省屬企業國資辦提出專項報告,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省屬企業國資辦應當加強同省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聯繫,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監事會根據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建議省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審計,或者經省屬企業國資辦同意,聘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審計。
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時,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協助審計等有關部門對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九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事會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結論,作為對企業負責人獎懲、任免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監事會的工作紀律
第二十條監事會成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負責人的工作業績。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成員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參加由企業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不得在企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成員應當對檢查報告的內容保密,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成員在監督檢查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給予表彰、獎勵,具體辦法由省屬企業國資辦制定。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直至撤銷監事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
(三)干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監事會提供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等有關資料的;
(三)隱匿、篡改、偽造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四)阻礙監事會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企業發現監事會成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有權向省屬企業國資辦報告,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稽察特派員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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