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

陝西省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號

《陝西省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2006年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第117號
  • 時間:2007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代省長:袁純清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陝西省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職權及工作方式
第三章 人員組成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健全國有企業監督機制,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派出。
派出監事會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向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派出監事。
第三條 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監事會的主管部門,監事會工作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職權及工作方式
第五條 監事會具體履行下列職權:
(一)檢查企業財務;
(二)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決策行為,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的行為損害企業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監事會應加強對企業的日常監督。除對企業進行定期檢查外,並可以根據需要,開展專項檢查。
第七條 監事會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法:
(一)聽取企業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必要時可以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作出說明;
(四)向財政、審計、稅務、工商、監察、海關等有關部門以及金融機構,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第八條 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監事會可以列席企業董事會、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等重要會議。
第九條 企業應當及時、如實向監事會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提供監事會需要的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隱匿和偽報。
企業應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 監事會根據需要,經監事會工作管理機構同意,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或建議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審計。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監事會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有關部門在決定企業改制重組、產權變動和業績考核、調整企業領導班子等重大事項時,應當徵求監事會意見並適時通報結果。
第十二條 監事會對企業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提交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報告由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經監事會主席簽署後,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需由人民政府審議批准的監督檢查報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呈報。
監事對監督檢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報告中說明。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報告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評價;
(二)企業管理和改革發展評價;
(三)重大事項揭示及處理建議;
(四)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企業主要負責人經營管理業績評價及獎懲、任免建議;
(五)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報告的事項。
第十四條 監事會發現企業經營行為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專項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監督檢查報告中反映的問題督促企業進行整改。
對人民政府批辦的監督檢查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並報送結果,同時告知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章 人員組成
第十六條 監事會由主席1人、監事若干人組成,其成員不得少於5人。
監事分為專職監事和兼職監事。專職監事由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兼職監事由企業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選舉產生,其比例不得低於監事會成員的1/3。
監事會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監事會主席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命,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專職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任命並委派。
兼職監事由企業報監事會工作管理機構審核、批覆。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企業負責人及財務人員不得擔任兼職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主席應當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巨觀經濟方面的專業知識,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熟悉經濟工作。
監事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決議;
(四)應當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監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二)具有財務、會計、統計、審計或經濟管理等專業知識及5年以上工作經歷,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工作;
(三)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於職守;
(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文字撰寫及獨立工作能力。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 專職監事實行迴避原則。專職監事不得在其曾經管轄的行業、工作過的企業或其近親屬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企業的監事會中任職。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企業任何饋贈;
(二)參加由企業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旅遊、出訪等活動;
(三)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泄露檢查報告的內容和企業商業秘密;
(五)專職監事不得接受企業任何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監督檢查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企業偽報、隱匿、拒絕提供相關情況的,對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監事會成員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舉報,也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及時查處,並反饋結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履行職責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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