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0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二章  出資人代表機構和一般監管規定
第四條  蕪湖市人民政府(以下稱市政府)代表國家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市政府根據企業的性質,授權市級閥灶探國資、財政等相關部門、機構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市屬國有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出資人代表機構應當制訂直接監管企業(以下統稱市屬國有企業)名單,經市政府同意後公布,並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應當準確把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定位,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的邊界, 建立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突出以管資本為主的工作職能。
第六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應當按規定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市級財政部門統一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七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市屬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企業治理中的基礎作用,嚴格規範出資人代表機構、股東(大)會、黨組織、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權責,強化權利責任對等,保障有效履職。
第八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市屬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制度。其中虹樂章,經營業績考核遵循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考核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鈎的原則。
第九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應當改革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確定辦法和管理方式,完善工資與效益聯動、分配和監管機制。
第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實行雙重管理。出資人代表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對市屬國有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市屬國有企業章程,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
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企業黨組織研究討論後,由董事會或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加強董事會建設,最佳化董事會組成結構,提升董事會拘己辨決策水平。
董事會依照法定程式和公司章程授權,決定公司重大事項,接受股東(大)會、監事會監督。
國有獨資、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外部董甩陵晚遙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國有控股企業實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
第十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可根據需要,結合減少企業管理層級的要求,投資設立子企業,企業的法人管理層次原則上不超過三級。
第十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投資設立的各級子企業,依法享有企業經營自主權,享笑並對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三章  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五條  市屬國有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出資人代表機構審核、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批准:
(一)企業組建;
(二)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併、破產、解散以及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轉讓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或者轉讓國有股權對應的所有者權益超過1000萬元(不含本數);
(四)處置淨值在10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的單項資產;
(五)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單項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的市域內投資項目;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市域外的任何投資項目;
(六)實行年薪制的企業負責人考核指標確定和薪酬兌現;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涉及領導班子或主要負責人由市委管理的及新聞宣傳、文化、政法、金融等特殊市屬國有企業的組建、撤併、註銷方案,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市外投資5億元人民幣以上、市內投資2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事項,導致市政府喪失國有企業控股權的事項,由市政府審查後報市委批准。
第十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出資人代表機構審核批准:
(一)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或者發行公司債券;
(四)不改變國有股權控股地位的股權轉讓,或者轉讓國有股權對應的所有者權益在5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萬元以下(含本數);
(五)企業主營業務範圍的確定及變更組肯厚;
(六)處置房產、土地及淨值在5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不足1000萬元的單項資產;
(七)企業及其各級全陵享束剃資、控股子企業,單項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200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市域內投資項目;1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企業自主投資項目報出資人代表機構備案。
(八)實行年薪制的各級子企業負責人考核指標確定和薪酬兌現;
(九)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涉及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審批許可權的,由出資人代表機構審查後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產權轉讓、增減資本和資產處置事項。其中,主要承擔市政府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和增減資本事項,須由市屬國有企業報出資人代表機構批准。
第十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的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在出現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及兌現企業負責人薪酬等重大事項時,應當事前向出資人代表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  市政府、出資人代表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結合市屬國有企業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實際情況,“一企一策”地對市屬國有企業給予分類授權放權,做到權責對等、動態調整。
第四章  國有企業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管理企業國有資產占有、變動、註銷的產權登記活動。
出資人代表機構協調處理市屬國有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二十一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和市屬國有企業應當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
第二十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制定資產轉讓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許可權、決策程式、工作流程,對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市屬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並對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
第二十四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收集、審核、匯總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向市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運營情況。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定期向出資人代表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投資完成情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五條  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以及社會監督。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違法干預市屬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政法、金融、新聞宣傳、文化類市屬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此前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市政府需特別授權的,單獨授權。

印發的通知

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蕪湖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江北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現將《蕪湖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1月10日

解讀

為了使相關部門和各市屬國有企業更好的了解《蕪湖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暫行辦法》出台的背景
2003年國務院發布實施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378號),2005年安徽省政府發布實施了《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2008年我市發布實施了《蕪湖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1號)。
國務院分別於2011年和2019年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自2015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後,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指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檔案,包括《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等系列檔案,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提出了新思路、新要求。
2019年4月國務院印發了《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提出出資人代表機構要依法科學界定職責定位,通過實行清單管理、強化章程約束、發揮董事作用、創新監管方式,加快轉變履職方式,依據股權關係對國家出資企業開展授權放權。2019年11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於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國資發改革〔2019〕52號),提出了深刻領會管資本的實質內涵,聚焦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管好資本布局;聚焦增強國有企業活力,管好資本運作;聚焦提高國有資本回報,管好資本收益;聚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管好資本安全;聚焦加強黨的領導,管好國有企業黨的建設。
2019年11月我市印發了《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實施意見》,提出規範法人治理主體權責,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印發了《蕪湖市屬企業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資組[2019]137號),提出了國有獨資、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國有控股企業實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
2019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提出: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蕪湖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1號)自2008年實施以來一直未進行修改,一些規定存在法律滯後的現象。2019年3月,我委按照市領導的要求,著手起草《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10月25日,書面徵集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及相關市屬國有企業等29家有關單位意見。11月25日,經修改完善後形成送審稿,上報市政府。
二、《暫行辦法》的適用範圍、施行時間。
《暫行辦法》適用於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暫行辦法》共分七章,三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和企業國有資產概念定義。
第二章,出資人代表機構和一般監管規定。對出資人代表機構、市屬國有企業的概念進行了定義,並規定了其權利和義務。強調了黨組織在市屬國有企業的核心地位,企業應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第三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對屬於企業重大事項的審批,按不同條件分別由市委、市政府、出資人代表機構和企業來審批。市政府、出資人代表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單獨對企業進行授權管理。其中,第十五條第六項“實行年薪制的企業負責人考核指標確定和薪酬兌現”,是依據《關於印發〈蕪湖市市屬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蕪企薪改發〔2017〕2號)制定的;第十六條第六項“實行年薪制的各級子企業負責人考核指標確定和薪酬兌現”,是結合我市實際,由所出資企業董事會決定後,上報出資人代表機構審批。此兩項事項,上位法和檔案並未明確規定為重大事項,但依據《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重大事項,因此我們結合實際工作,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章,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出資人代表機構和企業應當在各自的許可權內,貫徹落實好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並做好企業國有資產運行情況報告工作。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以及社會監督。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出資人代表機構或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一)企業組建;
(二)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併、破產、解散以及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轉讓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或者轉讓國有股權對應的所有者權益超過1000萬元(不含本數);
(四)處置淨值在10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的單項資產;
(五)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單項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的市域內投資項目;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市域外的任何投資項目;
(六)實行年薪制的企業負責人考核指標確定和薪酬兌現;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涉及領導班子或主要負責人由市委管理的及新聞宣傳、文化、政法、金融等特殊市屬國有企業的組建、撤併、註銷方案,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市外投資5億元人民幣以上、市內投資2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事項,導致市政府喪失國有企業控股權的事項,由市政府審查後報市委批准。
第十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出資人代表機構審核批准:
(一)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或者發行公司債券;
(四)不改變國有股權控股地位的股權轉讓,或者轉讓國有股權對應的所有者權益在5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萬元以下(含本數);
(五)企業主營業務範圍的確定及變更;
(六)處置房產、土地及淨值在5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不足1000萬元的單項資產;
(七)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單項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含本數)、200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市域內投資項目;1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企業自主投資項目報出資人代表機構備案。
(八)實行年薪制的各級子企業負責人考核指標確定和薪酬兌現;
(九)市政府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涉及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審批許可權的,由出資人代表機構審查後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產權轉讓、增減資本和資產處置事項。其中,主要承擔市政府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和增減資本事項,須由市屬國有企業報出資人代表機構批准。
第十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的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在出現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發行公司債券、任免企業負責人及兌現企業負責人薪酬等重大事項時,應當事前向出資人代表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  市政府、出資人代表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結合市屬國有企業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實際情況,“一企一策”地對市屬國有企業給予分類授權放權,做到權責對等、動態調整。
第四章  國有企業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管理企業國有資產占有、變動、註銷的產權登記活動。
出資人代表機構協調處理市屬國有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二十一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和市屬國有企業應當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
第二十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制定資產轉讓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管理許可權、決策程式、工作流程,對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市屬國有企業的清產核資,並對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
第二十四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收集、審核、匯總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向市政府報告企業國有資產運營情況。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定期向出資人代表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投資完成情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
第五章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五條  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以及社會監督。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重大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出資人代表機構違法干預市屬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政法、金融、新聞宣傳、文化類市屬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此前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市政府需特別授權的,單獨授權。

印發的通知

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蕪湖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江北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蕪各單位:
現將《蕪湖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1月10日

解讀

為了使相關部門和各市屬國有企業更好的了解《蕪湖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暫行辦法》出台的背景
2003年國務院發布實施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378號),2005年安徽省政府發布實施了《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2008年我市發布實施了《蕪湖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1號)。
國務院分別於2011年和2019年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進行了修訂。自2015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後,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指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檔案,包括《關於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等系列檔案,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提出了新思路、新要求。
2019年4月國務院印發了《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9號),提出出資人代表機構要依法科學界定職責定位,通過實行清單管理、強化章程約束、發揮董事作用、創新監管方式,加快轉變履職方式,依據股權關係對國家出資企業開展授權放權。2019年11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關於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國資發改革〔2019〕52號),提出了深刻領會管資本的實質內涵,聚焦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管好資本布局;聚焦增強國有企業活力,管好資本運作;聚焦提高國有資本回報,管好資本收益;聚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管好資本安全;聚焦加強黨的領導,管好國有企業黨的建設。
2019年11月我市印發了《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實施意見》,提出規範法人治理主體權責,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印發了《蕪湖市屬企業外部董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資組[2019]137號),提出了國有獨資、全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國有控股企業實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
2019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提出: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蕪湖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1號)自2008年實施以來一直未進行修改,一些規定存在法律滯後的現象。2019年3月,我委按照市領導的要求,著手起草《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10月25日,書面徵集市委宣傳部、市財政局及相關市屬國有企業等29家有關單位意見。11月25日,經修改完善後形成送審稿,上報市政府。
二、《暫行辦法》的適用範圍、施行時間。
《暫行辦法》適用於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暫行辦法》共分七章,三十一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制定目的、適用範圍和企業國有資產概念定義。
第二章,出資人代表機構和一般監管規定。對出資人代表機構、市屬國有企業的概念進行了定義,並規定了其權利和義務。強調了黨組織在市屬國有企業的核心地位,企業應健全法人治理結構。
第三章,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對屬於企業重大事項的審批,按不同條件分別由市委、市政府、出資人代表機構和企業來審批。市政府、出資人代表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單獨對企業進行授權管理。其中,第十五條第六項“實行年薪制的企業負責人考核指標確定和薪酬兌現”,是依據《關於印發〈蕪湖市市屬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蕪企薪改發〔2017〕2號)制定的;第十六條第六項“實行年薪制的各級子企業負責人考核指標確定和薪酬兌現”,是結合我市實際,由所出資企業董事會決定後,上報出資人代表機構審批。此兩項事項,上位法和檔案並未明確規定為重大事項,但依據《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重大事項,因此我們結合實際工作,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章,國有企業資產管理。出資人代表機構和企業應當在各自的許可權內,貫徹落實好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並做好企業國有資產運行情況報告工作。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出資人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以及社會監督。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出資人代表機構或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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