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於2021年7月2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皖政〔2021〕32號
  • 印發日期:2021年7月2日
決定全文,解讀,

決定全文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用地審批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現就委託用地審批權事項決定如下:
一、委託內容
將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分批次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實施規劃事項,委託給設區市和縣級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批准。委託審批內容包括:
(一)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二)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徵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的。
(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實施規劃。
二、有關要求
省人民政府作為委託機關,監督受委託市、縣(市)人民政府做好用地審批工作。受委託市、縣(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理念,嚴格按照法定審批流程、內容及有關要求開展用地審批工作,切實履行好委託實施工作職責,不得擅自擴大委託範圍和內容,不得將承接的審批事項再委託。
(一)受委託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委託審批事項的具體落實和承接工作,嚴格落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政策,維護被征地民眾合法權益。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承接事項的審批細則、辦理流程、工作要求,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國家用地政策等批准用地。負責受委託事項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具體工作,避免因不當行政行為引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主體和責任不變,相關法律責任及法律後果由委託機關承擔。承接的用地審批事項,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批,加蓋省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專用章。用地批准情況按規定上報備案並向社會公開,重大問題和事項及時報告,並按年度報告工作情況。
(二)省自然資源廳對受委託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審查審批行為負有監管、檢查、指導責任。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監督受委託市、縣(市)人民政府行使用地審批權,發現重大問題及時督促糾正,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出現多起違法違規審批用地、侵害被征地民眾合法權益等問題的,提請省人民政府收回委託。強化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研究制定委託事項審查標準和用地報批統一格式文本,完善用地網上審批系統。
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印發之前已經省自然資源廳受理的用地審批事項繼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解讀

2021年7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關於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皖政〔2021〕32號,以下簡稱《決定》)。現將《決定》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比照國務院將用地審批權委託給安徽等8個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做法,借鑑江蘇、浙江等省經驗,安徽省自然資源廳起草了《決定》,經安徽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報安徽省委審定後,由安徽省政府印發實施。
二、制定意義
《決定》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嚴格落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總體要求,是落實“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具體舉措,有利於支持地方創造性開展工作,進一步提高用地審批質效,增強土地要素保障能力,促進項目及時落地,對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主要內容
《決定》明確,將依法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分批次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實施規劃事項,委託給設區市、縣級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批准。具體內容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徵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實施規劃。
為強化監管,確保用地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決定》要求受委託市、縣(市)人民政府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理念,嚴格按照法定審批流程、內容及有關要求開展建設用地審批工作,切實履行好委託實施工作職責,不得擅自擴大委託範圍和內容,不得將承接的審批事項再委託。要求省自然資源部門履行監管、檢查、指導責任,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監督受委託市、縣(市)人民政府行使用地審批權,發現重大問題及時督促糾正,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出現多起違法違規審批用地、侵害被征地民眾合法權益等問題的,提請省人民政府收回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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