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委託用地審批權實施方案

經安慶市政府同意,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8月6日印發安慶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委託用地審批權實施方案,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委託用地審批權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6日
  • 發布單位: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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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用地審批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皖政〔2021〕3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承接省政府委託用地審批權的內容
(一)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託用地審批權內容
依法由省政府審批的桐城市、潛山市、宿松縣以外的縣、區或開發區分批次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實施規劃事項,委託給安慶市政府批准。具體包括:
1.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2.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徵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的。
3.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實施規劃。
(二)桐城市、潛山市、宿松縣承接省政府委託用地審批權內容依法由省政府審批的桐城市、潛山市、宿松縣分批次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實施規劃事項,省政府委託給桐城市、潛山市、宿松縣政府批准。具體包括:
1.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2.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徵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的。
3.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實施規劃。
為保證桐城市、潛山市、宿松縣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層次一致,依法由安慶市政府審批的桐城市、潛山市、宿松縣政府所在地的鎮以外的農用地轉用事項,同步依法委託給桐城市、潛山市、宿松縣政府審批,審批流程及工作要求參照桐城市、潛山市、宿松縣政府承接省政府委託用地審批權有關規定執行。
桐城市、潛山市、宿松縣承接省政府委託用地審批權的實施方案,分別由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皖政〔2021〕32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並報安慶市政府備案。
二、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託用地審批權的審批流程
(一)組織報件。桐城市、潛山市、宿松縣以外的縣(區)政府及安慶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等規定,完成“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定”六步程式等前期工作,交所在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安慶經開區、高新區應指定責任單位,下同)組織報件。
(二)縣級初審。桐城市、潛山市、宿松縣以外的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完成報件組卷,並徵求所在縣(區)相關部門或單位意見(安慶經開區、高新區徵求市直相關部門或單位意見),報縣(區)政府或安慶經開區、高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審查簽字。為提高審批效率,縣(區)相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審查意見,應提前取得對應市直相關部門或單位的書面認可。
(三)市級審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受理桐城市、潛山市、宿松縣以外的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交的用地報件,按照並聯審批要求,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內部會審。為提高審批效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據縣(區)相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審查意見進行審查,除特殊情況外,不再重複提交市直相關部門或單位進行審查。
(四)批准用地。市級審查通過的桐城市、潛山市、宿松縣以外的縣(區)和安慶經開區、高新區報件,相應的報批費用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繳費通知,在報安慶市政府批准用地前,由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標準繳入國庫。報批費用繳納到位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擬定用地批覆,按照規定程式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簽批印發,加蓋省政府用地審批專用章。
三、組織保障
市、縣(市)政府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理念,嚴格按照法定審批流程、內容及有關要求開展用地審批工作,切實履行好委託實施工作職責。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託用地審批權工作領導小組,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中級人民法院分管負責人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政府信訪局、市鄉村振興局、市數據資源局、市重點工程處等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兼任,第一副主任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分管負責人兼任,具體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擔。
(二)嚴格規範管理。市、縣(市)政府承接委託審批事項,要嚴格落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政策,維護被征地民眾合法權益。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國家用地政策等批准用地。做好受委託事項的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具體工作,避免因不當行政行為引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用地批准情況,要按規定上報備案並向社會公開,重大問題和事項及時報告,並按年度報告工作情況。
(三)強化監督管理。市、縣(市)政府及所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自覺接受省自然資源廳對其審查審批行為的監管、檢查、指導。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監督受委託有關縣(市)政府行使用地審批權,並加強工作指導。對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糾正,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市政府建立用地報件質量通報、約談、問責制度,發現存在審查不嚴、質量不高、補正或繳費不及時、承諾到期未兌現、瞞報漏報、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頻繁發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敗訴等情況的,定期進行通報,對情況嚴重地區開展約談或問責,直至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暫停用地審批或收回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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