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江蘇省政府關於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江蘇省政府關於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是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江蘇省政府就委託用地審批權事項的決定。

2020年5月10日,蘇政發〔2020〕40號公布該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19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蘇政發〔2020〕40號 
決定發布,決定內容,

決定發布

省政府關於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蘇政發〔2020〕4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最佳化營商環境,提高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現就委託用地審批權事項決定如下。
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印發之前已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事項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0日

決定內容

一、委託內容
將省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土地徵收審批事項委託給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具體委託審批內容包括:
(一)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將永久基本農田及生態保護紅線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涉及使用未利用地的,一併報批),但設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除外;
(二)建設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5公頃以上的;
(三)徵收非永久基本農田且耕地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土地徵收除外。
二、有關要求
省人民政府作為委託機關,監督設區市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審批工作。受委託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理念,嚴格按照法定審批流程、內容及有關要求開展用地審批,不得擅自擴大委託範圍和內容,不得將承接的用地審批權進一步委託。
(一)設區市人民政府職責。負責委託審批事項的具體落實和承接工作,嚴格落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政策,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要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嚴格審查把關,在委託職權範圍內,規範實施用地審批,並組織同級相關職能部門對用地報批材料進行審查。設區市人民政府主動接受省人民政府、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社會公眾監督,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承擔因行使委託審批而引起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答覆應訴等工作。受省人民政府委託、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參加複議聽證或出庭應訴,並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二)省自然資源廳職責。對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審查審批行為負有監督、檢查、指導責任。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方式,督促受委託的行政機關規範正確行使職權,加強對用地審批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重大問題及時督促糾正,對涉及違法違規審批的,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加快推進江蘇省建設用地審批系統建設,全面監管委託審批情況。加強行政指導和業務培訓,適時開展委託審批權行使和實施情況評估,研究制定委託審批工作實施方案,規範審查標準和流程。
三、監管措施
為確保建設用地審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人民政府將建立建設用地審批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各設區市用地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對委託地區進行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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