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2008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8〕9號批轉《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該《辦法》共1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08〕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8年3月27日
  • 施行時間:2008年3月27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轉安徽省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
皖政〔2008〕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精神,省政府同意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和省環保局等部門分別制訂的《安徽省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安徽省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安徽省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以下稱“三個方案”)和《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以下稱“三個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
到“十一五”末,全省萬元地區生產總值(按2005年價格計算)能耗下降到0.97噸標準煤,比“十五”末降低20%,平均年節能率4.4%;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大型骨幹企業和重點行業主要產品單位能耗達到或接近國內先進水平。這是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的節能降耗工作目標。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稱“三個體系”),將能耗降低和污染減排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並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是強化政府和企業責任,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門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從推動跨越發展、加快崛起進程、構建和諧安徽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個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按照“三個方案”和“三個辦法”的要求,紮實推進“三個體系”建設,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強化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的各項措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加大工作力度,抓好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各項措施的落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統計制度,按規定做好各項能源和污染物指標統計、監測,按時報送數據。要實行嚴格的數據質量控制,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和巡查,嚴肅查處考核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準確、可靠。要嚴格考核工作紀律,對列入考核範圍的節能減排指標,未經上一級統計和環保部門審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切實加強對各地和重點企業能耗及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三個體系”建設情況以及節能減排措施落實情況的考核,嚴格責任追究制,實行“一票否決”。
三、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工作機制
省政府已成立由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的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把“三個體系”建設擺在突出位置,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加強協作配合,抓好貫徹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統計局和省環保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及時掌握各地動態,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把“三個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科學組織,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強化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工作,保證資金、人員到位和各項措施落實。要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監督節能減排工作的良好氛圍。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辦法

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省環保局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全省節能減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號)和省政府與各市政府簽訂的《“十一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市、縣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十一五”期間國家確定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條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重點企業,並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第四條 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十一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的要求,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削減計畫。年度削減計畫應於當年3月10日前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各市人民政府要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台賬。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依據《“十一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以及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和監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地有關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的正式檔案和有關抽查覆核情況進行評定。
(三)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據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檔案、關閉落後產能時間和當地政府減排管理措施、計畫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第七條 各市人民政府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市人民政府於每年3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八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對各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於每年6月底前將各市考核結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考核採用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較差,或減排工程措施未落實的,或未實現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畫目標的市,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市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公告後1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九條 考核結果報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後,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規定,作為對各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並結合全省減排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撤銷省里授予該地區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市人民政府需報經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向社會公布本地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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