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辦法

2010年3月1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0〕16號印發《六安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獎勵設定和資金來源、評選條件和獎勵形式、獎勵的組織與實施、評選紀律、附則6章19條,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10〕1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3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0年3月1日
通知,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獎勵設定和資金來源,第三章 評選條件和獎勵形式,第四章 獎勵的組織與實施,第五章 評選紀律,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10〕1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辦法》已經2010年2月2日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辦法

六安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全社會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以下簡稱減排)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全市減排目標任務順利完成,依據《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轉安徽省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辦法的通知》及《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節能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減排,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總量減排。
第三條 污染減排獎勵遵循客觀、公平、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設定和資金來源

第四條 市政府每年度開展一次減排獎勵表彰活動。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下列減排獎項:
(一)減排目標超額完成獎。對超額完成年度減排目標任務的縣區政府和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減排目標超額完成獎”獎牌,並給予縣區政府和單位領導班子一次性獎勵;
(二)減排先進單位獎。對在減排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市有關部門,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減排先進單位”獎牌;
(三)超額完成減排目標“以獎代補”。對超額完成年度減排目標任務的重點減排項目企業,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減排先進企業”獎牌,並給予一次性獎金;
(四)減排先進個人獎。對在減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市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減排先進個人”榮譽證書,並給予一次性獎金。
第六條 減排獎勵資金從市財政安排的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章 評選條件和獎勵形式

第七條 減排先進單位評選條件: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年度減排目標任務,在減排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
第八條 市政府對超額完成減排任務的下列重點減排項目企業實行以獎代補:
(一)列入重點減排計畫的企業,其深度削減工程或清潔生產審核方案按期完成,經國家環保部確認,年度減排二氧化硫50噸或化學需氧量80噸以上的,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已獲環保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除外。
(二)工業企業自願關停污染生產線,經國家環保部確認,年度減排二氧化硫50噸或化學需氧量80噸以上的,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先進個人名額設定。每年度全市表彰減排先進個人30名,其中:企業人員應占50%以上,且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超過企業人員名額的30%;非企業人員名額中,科及科級以下人員應占70%以上,縣處級幹部一般不參與評獎。
各縣區減排先進個人名額,綜合考慮各縣區減排認定量占全市減排年度目標的比重,減排年度考核結果(對超額完成的或未完成的,酌情增減名額)等因素確定。市直有關部門減排先進個人名額,綜合考慮部門研究解決減排重點問題,落實減排措施以及推動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建設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先進個人評選條件。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環保相關法律法規,熱愛減排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從事減排工作2年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減排管理工作中,對推動減排工作產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所在單位和部門超額完成各級政府規定的減排目標任務或者取得顯著成績;
(二)在重點減排技術改造項目中,承擔項目建設的主要負責人,且項目運行並完成當年減排目標任務;
(三)在減排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工作中,承擔主要研發工作或作為研究開發項目負責人,成果已被採用並產生減排效益;
(四)在推廣套用減排技術成果中,創造性開展工作,使減排新技術和新產品在本企業、行業、地區的普及率明顯提高;
(五)在工程設計、項目管理、推進清潔生產審核等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和設計規範,提出有針對性、減排效果明顯的設計方案等,且工程和項目運行並完成當年減排目標任務;
(六)在減排監測、監察、宣傳、培訓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
第十一條 按市政府與縣區簽訂的《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責任書》規定,符合實行行政問責和“一票否決”情形的,不得參與減排評獎;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或自動監控設備運行、聯網不正常的排污單位,不參與減排評獎。

第四章 獎勵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市環保部門會同市人事部門負責減排獎勵的組織工作。
第十三條 市環保部門根據上年度減排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結果,提出上年度減排獎勵建議方案。
第十四條 各縣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負責對減排先進個人推薦材料進行初審。市環保部門、市人事部門進行複審並公示後,提請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評選紀律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或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獎勵的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實撤消獎勵,5年內不得參與減排獎勵評選活動,並由市環保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參與減排獎勵組織實施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在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縣區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本地區減排獎勵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環保部門、市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