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辦法

2009年9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秘〔2009〕111號印發《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辦法》。該《辦法》分獎項設定、先進個人條件、組織實施、評選紀律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秘〔2009〕111號
  • 成文時期:2009年9月22日
通知,辦法,獎項設定,先進個人條件,組織實施,評選紀律,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秘〔2009〕11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辦法

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獎勵辦法
為充分調動全社會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以下稱減排)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全省減排目標任務順利完成,加快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轉安徽省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皖政〔2008〕9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獎項設定

省政府每年度開展1次減排獎勵表彰活動,設立下列減排獎項:
(一)減排目標超額完成獎。對超額完成減排年度目標任務的市政府和重點減排企業,省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減排目標超額完成獎”獎牌,並給予市政府和企業領導班子一次性獎金。
(二)減排先進單位獎。對在減排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省有關部門,省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減排先進單位”獎牌。
(三)減排先進個人獎。對在減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省政府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減排先進個人”榮譽證書,並給予一次性獎金。
每年度全省表彰減排先進個人200名。其中,企業人員應占50%以上,且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超過各市企業人員名額的30%;非企業人員名額中,科及科以下人員占70%以上,廳級以上幹部不參與評獎。
各市減排先進個人名額,綜合考慮各市減排認定量占全省減排年度目標的比重、減排年度考核結果(對超額完成或者未完成的,酌增或者酌減名額)等因素確定;省有關部門減排先進個人名額,綜合考慮部門研究解決減排重點問題、落實減排措施以及推動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建設等因素確定。

先進個人條件

申報減排先進個人,應當從事減排工作2年以上,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減排管理工作中,對推動減排工作產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所在單位和部門超額完成各級政府規定的減排目標任務或者取得顯著成績;
(二)在重點減排技術改造項目中,承擔項目建設的主要負責人,且項目運行並完成當年減排目標任務;
(三)在減排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工作中,承擔主要研發工作或作為研究開發負責人,成果已被採用並產生減排效益;
(四)在推廣套用減排技術成果中,創造性開展工作,使減排新技術和新產品在本企業、行業、地區的普及率明顯提高;
(五)在工程設計、項目管理等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和設計規範,提出有針對性、減排效果明顯的設計方案等,且工程和項目運行並完成當年減排目標任務。

組織實施

省環保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減排獎勵的組織工作。
(一)省環保廳每年根據上年度減排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結果,提出對各市政府、省有關部門、重點減排企業上年度減排獎勵建議方案。
(二)各市政府、省有關部門負責對減排先進個人推薦材料進行初審,省環保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進行複審並公示後,提出對上年度減排先進個人獎勵建議方案。
(三)年度減排獎勵建議方案報省政府審定後,由省政府對減排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四)減排獎勵資金從省財政安排的環保專項補助資金中列支。

評選紀律

(一)對弄虛作假或者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獎勵的單位或者個人,撤銷獎勵,追繳獎牌、證書和獎金,5年內不得參與減排獎勵評選活動,並由省環保廳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參與減排獎勵組織實施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在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各市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減排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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