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2008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8〕9號批轉《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該《辦法》共1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08〕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8年3月27日
  • 施行時間:2008年3月27日
檔案通知,辦法,附屬檔案,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轉安徽省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
皖政〔2008〕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精神,省政府同意省統計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和省環保局等部門分別制訂的《安徽省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安徽省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安徽省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以下稱“三個方案”)和《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以下稱“三個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
到“十一五”末,全省萬元地區生產總值(按2005年價格計算)能耗下降到0.97噸標準煤,比“十五”末降低20%,平均年節能率4.4%;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大型骨幹企業和重點行業主要產品單位能耗達到或接近國內先進水平。這是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的節能降耗工作目標。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稱“三個體系”),將能耗降低和污染減排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並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是強化政府和企業責任,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門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從推動跨越發展、加快崛起進程、構建和諧安徽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個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按照“三個方案”和“三個辦法”的要求,紮實推進“三個體系”建設,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強化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的各項措施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加大工作力度,抓好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各項措施的落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節能減排統計制度,按規定做好各項能源和污染物指標統計、監測,按時報送數據。要實行嚴格的數據質量控制,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和巡查,嚴肅查處考核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準確、可靠。要嚴格考核工作紀律,對列入考核範圍的節能減排指標,未經上一級統計和環保部門審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切實加強對各地和重點企業能耗及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三個體系”建設情況以及節能減排措施落實情況的考核,嚴格責任追究制,實行“一票否決”。
三、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工作機制
省政府已成立由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的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把“三個體系”建設擺在突出位置,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加強協作配合,抓好貫徹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省統計局和省環保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及時掌握各地動態,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把“三個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科學組織,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強化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工作,保證資金、人員到位和各項措施落實。要廣泛開展政策宣傳,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監督節能減排工作的良好氛圍。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辦法

安徽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省環保局
第一條 為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全省節能減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間國家確定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於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於次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數據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季報主要統計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全省巨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於每季度結束後7日內,將上季度數據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四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即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完成,省、市環境保護監測部門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給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或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統計數據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審核、匯總後上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逐級審核、上報至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調查單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以縣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指該地排污申報登記中全部工業企業的排污量,或者將上年環境統計資料庫進行動態調整)85%以上的工業企業單位。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工作應在排污申報登記數據變化的基礎上逐年進行。篩選出的重點調查單位應與上年的重點調查單位對照比較,分析增、減單位情況並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第六條 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採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係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採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重點調查單位統計範圍每年動態調整一次,納入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範圍)。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於火電廠SO2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係數法:排放係數法主要適用於化學原料及化學品製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範圍,火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係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係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須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排放量數據。
第七條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採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做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條 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係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產生係數優先採用各地區的COD產生係數或實測數據並予以說明;沒有符合本地實際排放情況的係數,則統一採用國家推薦的COD產生係數,我省北方城市平均值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九條 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系列檔案組成。各地在數據上報前,由當地環境、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地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聯合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重點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要求企業改正,並重新填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環境統計數據進行審核。有異議的,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覆核重點調查單位報表填報數據,並重新評估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條 按照排放強度法對統計數據進行核算(詳見附屬檔案)。
第十一條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係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係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係數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監測與監察情況確定(詳見附屬檔案)。
第十二條 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季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併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初步覆核,待國家對全省污染減排結果認定,並經省政府同意後,將核算結果通報各市。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並按照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季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附屬檔案

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
一、COD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工業COD排放量=上年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新增工業COD削減量
其中:
新增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強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後的GDP增長率
2005年排放強度=2005年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後的GDP增長率=〔1-(低COD排放行業工業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計算用GDP增長率
上述增量和增長率均指當年與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業包括電力業(火力發電)、黑色金屬冶煉業(鋼鐵)、非金屬礦物製品業(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業、電器機械及器材製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品機械製造業和通訊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七個行業。情況特殊的市可以根據排放強度適當調整1—2個行業,但行業總數不得超過7個。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當年城鎮人口增長的COD排放量-當年新增生活COD削減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係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計算用GDP增長率=當年GDP增長率-監測與監察係數
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監測達標企業數/監測企業數×0.5+監察達標企業數/監察企業數×0.5
其中,監測與監察達標率為100%的,監測與監察係數取值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於50%的為0。
二、SO2核算與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電SO2排放量+非電SO2排放量
其中:
非電SO2排放量=上年非電排放強度×(當年全社會耗煤量-當年電力煤耗量)-當年新增非電工業SO2削減量
上年非電排放強度=上年非電SO2排放量/(上年全社會耗煤量-上年電力煤耗量)
當年非電SO2排放量須用主要耗能產品(粗鋼、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係數校核,按排放強度和排放係數法估算數據,取大數原則確定非電SO2排放量。
火電SO2排放量=上年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當年新增火電SO2削減量
當年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按統計部門快報確定的轄區火力發電量,按320克標準煤/千瓦時(或當年火力發電標準煤耗水平)計算發電耗煤量(熱電聯產供熱耗煤量按火電發電量同比增長,沒有熱電的不考慮),按轄區平均煤炭硫份確定新增電量導致的SO2產生量,扣去當年新建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同時運行(要考慮脫硫設施滯後時間)、上年燃煤機組投產脫硫設施滯後於當年運行(上年接轉到今年的脫硫設施)形成的SO2削減量。
有條件的地區,特別是開展節能發電調度試點的地區,可以用轄區內分機組火力SO2排放資料庫作為審核依據,資料庫要有分機組裝機容量、發電量和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裝機容量、發電量和增長速度可利用電力管理部門的火力裝機容量指標。
對於燃料油使用量較大的地區,還應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係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地區SO2排放量=當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業非正常排放量
企業非正常排放量=企業SO2產生量×脫硫效率×(1-監察係數)
發現被檢查企業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一次,監察係數取0.8,非正常運行二次監察係數取0.5,超過兩次非正常運行,監察係數取0。
脫硫設施非正常運行定義為,生產設施運行期間脫硫設施因故未運行而沒有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時報告的、沒有按照工藝要求使用脫硫劑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違法行為。
數據來源: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三、有關核算的說明
核算資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數據依據上年環境統計資料。GDP、有關行業的工業增加值、城鎮人口增長率使用省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沒有公布數據的,以各市統計部門初步數為準,使用時應與市統計部門協商一致。
削減量核算原則。當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減量,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環發〔2007〕183號)進行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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