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主義法學是20世紀40年代出現的西方資產階級法學思潮。主要代表人物有卡爾·雅斯貝爾斯、讓一保羅·薩特、喬治·坎、赫爾馬特·柯英和路易斯·芮克森斯等。其理論基礎是存在主義哲學,關於法的理論主要體現在法的價值、自由和.責任等方面。認為法的存在是法學的出發點,法的本質、法的效力存在於法的事實即具體的案件和具體的法律衝突之中,而不是存在於抽象的法律規範之中;法的價值是一個非存在於空間和時間之中,理應獲得客觀的和先驗的效力之理想客體,包括正義、自由、秩序、個人尊嚴、安全和生存等;自由是法的至上原則和最大價值等。存在主義法學雖未發展成為象自然法學和實證主義法學那樣大的法學流派,但它的許多觀點和主張深刻影響了西方社會和公民的法律觀念和法律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存在主義法學
- 外文名:existentialist jurisprudence
- 興起時間:20世紀40年代
- 代表人物:維爾納·邁霍菲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