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主義法學

存在主義法學是20世紀40年代出現的西方資產階級法學思潮。主要代表人物有卡爾·雅斯貝爾斯、讓一保羅·薩特、喬治·坎、赫爾馬特·柯英和路易斯·芮克森斯等。其理論基礎是存在主義哲學,關於法的理論主要體現在法的價值、自由和.責任等方面。認為法的存在是法學的出發點,法的本質、法的效力存在於法的事實即具體的案件和具體的法律衝突之中,而不是存在於抽象的法律規範之中;法的價值是一個非存在於空間和時間之中,理應獲得客觀的和先驗的效力之理想客體,包括正義、自由、秩序、個人尊嚴、安全和生存等;自由是法的至上原則和最大價值等。存在主義法學雖未發展成為象自然法學和實證主義法學那樣大的法學流派,但它的許多觀點和主張深刻影響了西方社會和公民的法律觀念和法律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存在主義法學
  • 外文名:existentialist jurisprudence
  • 興起時間:20世紀40年代
  • 代表人物:維爾納·邁霍菲爾
簡介,理論,

簡介

興起於20世紀40年代,流行於6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國的維爾納·邁霍菲爾、埃利希·費希納,丹麥的格奧爾·柯恩和墨西哥的雷卡森斯·西奇斯。目前,該學派已形成獨立的理論體系,對西方法學有較大的影響。

理論

存在主義法學理論散見於存在主義哲學家和受其影響的法學家的著作中,較為集中論述該體系的法學著作有:西奇斯的《人類生活、社會和法律》(1948)、柯英的《哲學原理》(1950)、邁霍佛的《法律與存在》(1954)等。主要觀點是:
1.強調法學研究不應注重於書本上的法和抽象的法的概念,而應關注實際的法,研究具體的法的衝突及其審理程式。
主張存在是法律的基礎,法學以法的存在為其出發點。所謂法的存在便是不斷出現但又不重複的法律事實,即一個個具體的案件是法的本質、效力和真正的淵源所在;
2.強調法的價值。
認力法是實現一定價值的規範體系,法所需要實現的基本價值包括正義、秩序,自由、安全、個人尊嚴等。在價值體系中,各種價值的性質和地位各不相同。法的最高原則是人身完全、財產享有、名譽保障、言論自由、隱私權和教育權等;
3.強凋絕對自由和自我負責。
認為個人自由包括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政治、經濟、社會生活自由等。人的行為因其自由意志而生,必須對自己行為後果負責,道德責任和法責任是人自由選擇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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