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實證性和超實證性

法的實證性和超實證性,荷蘭存在主義法學家V·看梅斯的主要觀點之一,是在繼承和批判法律實證主義觀點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霍梅斯認為,具有客觀性和普遍有效性的法律只能夠是實證的法律。但是,在實證法律之先,存在(自我)就有其先天命令。這個先天命令不以實證法律為轉移,相反它決定了實證法律的合法性及其範圍,它就是實證法律的超實證性的基礎。實證法律的實證性就表現為它本身的客觀性和普遍有效性;實證法律的超實證性就表現為它受著存在的先天命令的制約。霍梅斯所說的存在的先天命令,是人的價值、尊嚴、自由一類的東西。顯然,這裡清楚地流露出自然法的思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