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主義法學派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通常泛指以19世紀A.孔德(1798~1857)的實證主義哲學為思想基礎的法學流派,也稱實證法學或法律實證主義

概念,詳細闡述,

概念

這個學派指出各種自然法學派和其他哲理法學派(如I.康德、G.W.F.黑格爾的法學派別)都是“形上學”的,只有它才是以實證材料為根據的法律科學。

詳細闡述

從狹義上講,實證主義法學就是指各種分析法學派。因此又稱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它強調的是實在法,即國家制定的法。
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基本觀點是:法學的研究範圍僅限於實然法,至於應然法和道德則是倫理學應該研究的;法是國家主權者的命令,是一個“封閉的邏輯體系”。在法和道德本質聯繫的問題上主張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響法的實在性的觀點。由此可以自然推定出惡法亦法的觀點,這也是其與自然法學派主要的分歧之一,自然法學派主張惡法非法,從自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礎上探討法的合理性問題。
分析法學派或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是19世紀英國的J.奧斯丁。目前,該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純粹法學派的創始人H.凱爾森和新分析法學派的創始人H.L.A.哈特。他們的學說都是在奧斯丁的法學思想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主要的區別是:凱爾森的學說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論作為思想基礎,是比較極端的一派,在形式上與自然法學截然對立;哈特的學說則以現代哲學中邏輯實證主義的概念和語言分析法作為特徵,比較接近自然法學。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審判戰犯的需要,駁斥其為自己辯護時所說“所有行為皆是遵守當時的法律和服從命令”,援用自然法中惡法非法的觀點對其辯護予以否定,凱爾森的學說已趨動搖,自然法學派復興,新自然法學派受到普遍的關注。但哈特的學說呈現出一種向自然法靠近的趨勢,依然較為流行,因此新分析法學派與自然法學派仍呈旗鼓相當之勢。
從廣義上講,實證主義法學也包括各種形式的社會學法學派以及歷史法學派在內,因此社會學法學又稱社會實證主義法學。它強調法與社會的關係、法在社會中的作用以及社會對法的影響等事實。就哲學上講,法學派別可歸為兩大類:一類是廣義的實證主義法學,另一類是與此對立的自然法學或其他哲理法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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