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伯特·萊昂內爾·阿道弗斯·哈特(H.L.A.Hart),生於1907年,系約克郡的第二代猶太移民。英國著名法哲學家、新分析法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哈特是英國牛津大學著名的法理學教授,長期從事法理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是西方20世紀70年代形成的新分析法學派的創始人,也是二次大戰後西方法學界最有影響的人物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赫伯特·萊昂內爾·阿道弗斯·哈特
- 外文名:H.L.A.Hart
- 國籍:英國
- 出生日期:1907年
主要成就,學術思想,主要著作,
主要成就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最負勝名的法學家之一,被不少學者尊為20世紀英語世界最偉大的法學家。他以實證主義的姿態、自由主義的立場、分析主義的旗幟和道德學家的情懷構建了一個龐大而自洽的法理學體系。哈特的著作為英語世界以及英語世界以外的地方提供了當代法哲學的基礎平台和研究規範。他在對法的概念的分析、法律現象的說明、法律關係的梳理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加強了法律哲學與道德以及政治哲學之間的聯繫,法哲學與精神哲學和道德哲學的聯繫。而且,沿循著邊沁的腳步,在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的領域裡,他是自由主義傳統最強大的代言人。
哈特創建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是在吸收總結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實證主義法學歷史經驗的基礎上進行的。這種法律觀避免了奧斯丁命令說的片面性,並試圖在法律的命令觀和法律的社會觀之間構架起一座橋樑。同時,他在堅決捍衛實證主義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還試圖緩和法律實證主義同自然法學間尖銳的對立,對自然法的理論作出了讓步。哈特認為,二次大戰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代表奧斯丁的學說(法律即強制命令)受到了各種批判,引起這種批判的原因在於“人們發現,在所有的制度中都存在各種法律,它們在三個主要方面與這種描述不符合。第一,甚至最接近於這種描述的刑法也常有一個不同於對他們的命令的使用範圍;第二,其他的一些法規在這樣一些方面不像命令,即它們不要求人們去做什麼,卻可能授權給人們,它們不強加責任,卻提供在法律的強制框架範圍內自由創設法律權利義務的便利條件;第三,儘管一個法規的頒布在某些方面近似於下命令,但某些法律規則源於習慣,不能將他們的法律地位歸於任何有意識的立法行為。”
學術思想
哈特指出,批判法律實證主義的人常將奧斯丁關於法律的定義和法律實證主義混為一談。事實上,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並不全部代表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它是一個“失敗的記錄”。哈特認為,命令說失敗的根源在於:用於創立這一學說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從、習慣和威脅都沒有包括“規則”這一概念,而沒有規則的概念,我們就無法理解法律。“法律的特徵在於它融匯了不同重量的規則,”哈特指出,在各種規則之中的法律規則,可分為“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前者設定義務,要求人們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而不管他們願意與否,後者則授予權力。在一個小型的簡單的原始社會中,僅存在主要規則,但在複雜的大型社會中,還需要有三種次要規則,即“承認規則”、“改變規則”和“審判規則”予以補充,其中,尤其以承認規則最為重要。
就法律和道德這個自然法學派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長期爭論的問題,哈特指出,任何法律都會受到一定社會集團的傳統道德的深刻影響,但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一個法律制度必須符合某種道德或正義。從對法律和道德關係的理解,哈特提出他的關於法律的概念。他認為:自然法學派站在道德的立場上只承認良法是法,這是一種狹義的法律概念,實證主義法學認為良法惡法都是法,這是一個廣義的法律概念。哈特主張,廣義的法律概念勝過狹義的法律概念,因為前者能幫助我們看到法律問題的複雜性和多樣化,而狹義的法律概念卻使我們對這些視而不見。
哈特關於法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法律與道德、法律概念的學說,是在與美國法學家富勒(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 )等人的長期論戰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堅持了奧斯丁的實證主義立場,同時又對其做了修正,從而使分析實證主義法學進一步適應了戰後英國的社會現實,使得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自20世紀50年代登上歷史舞台以來,能持續統治英國長達半個多世紀,在當代又被拉茲、麥考密克等新一代西方法哲學家繼承和發展,至今仍保持著強大的生命力和對世界的重大影響力。
主要著作
哈特的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關係》(1953年,與A.M.Honoré合作)、《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懲罰與責任》(1979年)、《法理學與哲學論文集》(1983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