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國家和政治國家

德國存在主義法學家W.麥霍菲爾的主要觀點之一。他認為,自我存在首先是一種單一的、無比較的、絕對的存在,每個人都以自己為目的和意義。但是,自我又要通過外界來認識和顯現自己,這個外在的世界分為兩個領域:(1)物的領域,直接滿足自我需要(2)他人的領域,為滿足對物的需要同他人建立的一種契約關係,這種關係表現了每個自我的自治。而由自我自治成為自身的人們所組成的國家,便是自然國家。最初的或原始的人類國家,就屬於自然國家。這種自然國家的法律,是存在的自然法。它區別於後來的制度的自然法。表達和確定了來自人性的各種基本的自由和權利,諸如生存權、財產權、契約權。自我存在除了單一的、絕對的形式之外,還表現為社會的、可比較的,相對的形式,這也叫做自我的社會存在,即自我被置於一定的身份和地位上得到定位而成為角色。這樣,自我便超出成為自身的界限而發展到他治,在成為角色的人中有兩種秩序:一是深入秩序,人們處於不平等關係;二是平均秩序,人們處於平等關係。這兩種秩序就決定了兩種法律正義:一是分配正義,按照不平等關係分配利益:二是交換正義,給人們的平等的權利和自由.表達這兩種正義的法律,就叫制度的自然法。在成為角色的情況下,自治的自然國家就發展到了他治的政治國家。這一過程是同存在自然法發展到制度自然法的過程相一致的。麥霍菲爾的自然國家,實際上就是“人人為自己,上帝為大家”的市民社會;而政治國家,就是作為市民社會上層建築物的資產階級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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