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邊界

自然邊界

自然邊界,又稱天然邊界或自然疆界,是指利用山脈、河流、湖泊、海洋、沙漠等自然特徵所劃分的國家邊界,一般由有關國家以協定形式明確規定。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自然邊界用於國家邊界時,有些一般性的規則作為補充,如山脈以分水嶺為界,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線為界,不通航河流以河流中間為界,其他標誌一般以中間(線)為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邊界
  • 外文名:natural boundary
  • 又稱:自然邊界線、天然邊界、自然疆界
  • 定義:國家領土的邊界線的一種形式
  • 界線標誌:河流、分水嶺、湖泊、山脈等
  • 對立詞:人為邊界
概念,特點,劃界要求,法律與政治上的區別,

概念

自然邊界即自然邊界線,又稱天然邊界,是指以山脈河流海峽湖泊灘涂谷地斷裂帶等自然形成的標誌劃定的國家邊界

特點

自然邊界是人為確定的,多用於劃定陸地邊界。劃界時一般由有關國家先簽訂專門的邊界條約,確定其主要位置和走向,按嚴格的、正式的程式劃定後,樹立界樁、界牌、界碑等標誌,並把它們繪製成地圖

劃界要求

根據國際法規則,當兩個鄰國間決定以自然地理實體為邊界時,山脈一般以分水嶺為界,但也有以一側的山麓為界的。河流分為通航與不通航兩種: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線(即水流最深處)為界;不通航河流以河道中心線為界,界河中的島嶼分屬於界線兩邊的沿岸國。河流上的橋樑大多以中間為界。湖泊以中心線或兩岸陸上邊界端點連成的直線為界。海峽也有通航不通航之分,劃界方法與河流相同。此外,領海、領灣、領峽的邊界依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習慣確定,即:領海最寬度不得超過12海里;領灣灣口和領峽寬度不超過24海里,但歷史性海灣不受此種限制。

法律與政治上的區別

國際法上自然邊界與國際政治上的自然邊界說的概念不同。自然邊界是指標明國家邊界線所經之處的自然標誌,而國際政治上的自然邊界是一種侵略擴張的政治主張。它認為國家應以大自然賦予它們的自然屏障作為其領土界限,沒有此種屏障的國家有權尋找、取得此種自然屏障,並以其作為國家的自然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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