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和法律的辯證關係

存在和法律的辯證關係,荷蘭存在主義法學倡導者V·霍梅斯在《存在和法律》(1962)一書中聲言,論證存在與法律之間的“辯證關係”是其學說的核心。他認為,法律有兩個方面的矛盾:第一,法律只能以存在的超然性(自由)及存在之間的交往之中,才能取得意義。第二,但是,法律又超出存在的超然性,而且具有自身的客觀性與普遍性。霍梅斯以違法行為為例指出,違法是存在的超然性的表現即他有自由去違法;但實證法律則有權利懲罰他的違法行為。顯然,霍梅斯把法律的權威置於第一位的,而個人自由只能是法律範圍內的自由。就是說,歸根結底還是要維護資本主義國家的實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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