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制度化組織化

存在的制度化組織化,荷蘭存在主義法學倡導者V.霍梅斯在《存在和法律》(1962)一書中,對什麼是法律這個問題,作了如下的回答:法律就是存在與他人共存的合理而有效的模式,在其中存在使自己制度化和組織化。就是說,個人(存在)通過法律便成為國家的成員、成為公民,從而人與人的關係得到協調。霍梅斯對法律概念的理解,同1·康德是相一致的。實際上,公民是個人的一種異化和抽象,他的本質被掩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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