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法治政府建設若干規定

為了規範行政行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法治湖南建設綱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法治政府建設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11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應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以行政程式法治化、政府服務法治化為重點,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法治意識、規範權力運行、提升服務水平、創新社會管理。
第二章 提高依法行政意識
第四條 建立行政機關集體學法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通過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的形式,每年舉辦2期以上領導幹部法治政府建設專題講座;行政執法機關每年舉辦2期以上依法行政法律知識講座。
第五條 政府法制部門定期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全面提高執法人員整體素質。
第三章 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集體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七條 執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在政府網站等媒體公示決策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八條 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制度、風險評估制度和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應當經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及可控性評估,經政府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未經論證評估、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不得作出決策。
第四章 嚴格規範性檔案管理
第九條 建立規範性檔案管理人制度。行政機關應明確規範性檔案管理人,統一管理規範性檔案。未經規範性檔案管理人審核的檔案,政府法制部門不予審查。
第十條 建立規範性檔案聽證主持人制度。行政機關應明確規範性檔案聽證主持人。出台規範性檔案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未舉行聽證會的,政府法制部門不予審查。
第十一條 建立規範性檔案“四統一”制度。規範性檔案應當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統一審查、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未經“四統一”的規範性檔案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二條 建立規範性檔案前期調研製度、跟蹤評估制度。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調研階段,起草部門應當邀請政府法制部門和相關部門參加。規範性檔案發布實施後,有關執行機關應當對檔案的執行情況、效果等進行跟蹤,適時作出評估報告,並報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五章 推行政府服務法治化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和改進公共服務,保障民生,著力推進就業促進、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住房保障、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法治化,逐步建立符合實情、比較完整、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統一的政務服務平台。行政機關應當把行政審批、行政確認、年檢年審、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管理事項,全部納入政務服務平台集中辦理,特殊情況不能納入的,必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按照一城一平台的原則,建立“12345”社會求助服務平台。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電子政務和電子監察體系。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電子政務網路建設和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建設,逐步實現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網上辦理。
第十六條 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工作部門,都要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流程、期限和結果,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報刊、電視向社會公布,充分告知辦事項目有關信息。
完善政府服務財政保障體制。認真貫徹實施預算法,實行“剛性預算、剛性收費”,強化預算約束,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統籌安排和規範使用財政資金,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一次告知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代理制等制度,落實行政許可法關於統一、聯合或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切實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章 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八條 堅持行政執法主體確認和公布制度,嚴格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
行政機關應加強行政執法依據的動態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加強行政執法權力運行制度建設,分解行政執法職權,確定行政執法責任,編制行政執法流程圖。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嚴格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徵收、行政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加大重點領域的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危害生產安全、食品藥品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違法案件,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繼續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切實解決多頭執法、亂執法問題。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規範行政裁量權,嚴格執行行政裁量權基準,確保合理行政。
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發布一批行政執法指導案例。
第二十三條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嚴格事業單位崗位設定與管理,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嚴格機構編制管理,禁止超編進人。認真執行公務員法,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市直單位實行考試考核安置營職及以下軍轉幹部。
第七章 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第二十四條 建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與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解決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問題,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五條 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實現各類調解主體的有效互動,形成調解工作合力,化解社會矛盾。
第二十六條 健全行政複議機構,確保複議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複議人員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或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複議案件,複議機關應當採取聽證方式審理。
行政機關要嚴格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對拒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立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支持和保障仲裁機構依法開展仲裁工作,充分發揮仲裁法律制度在解決民商事、勞動人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等糾紛中的優勢和作用。
第八章 加強組織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領導。
政府法制、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2次以上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本地區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每年召開1次依法行政工作大會,安排部署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任務和措施,表彰獎勵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
第三十一條 實行依法行政報告制度。每年底,下級人民政府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向本級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法制機構的規格、編制、人員、經費、辦公條件等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政府法制機構新進工作人員必須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行政執法機關應設立法制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明確法制工作人員。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重視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識強、善於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和推動發展的優秀幹部,要加大對政府法制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
第九章 強化行政監督問責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創新考核方式,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在政府績效評估中的分值比重。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覺接受人大、政協、人民民眾和社會輿論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建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檔案。在行政執法檢查、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受理民眾舉報中發現的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並予以登記,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對應由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及時提出處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通報政府法制部門。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完善專門監督,認真貫徹實施審計法、行政監察法,保障和支持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由有關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依法吊銷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婁底市法治政府建設若干規定》已經2011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
代市長   易鵬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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