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審批暫行辦法

奎屯市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審批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規範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行為,明確處置許可權和審批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所屬單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貨幣、實物、技術成果投資和投資效益形成的由企業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由國家法律確認的各類資產。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企業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對外捐贈、報廢、報損等。
(一)無償調出。指國有資產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劃撥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
(二)出售。指國有資產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並收取相應處置收益的資產處置。
(三)對外捐贈。指資產占有單位無償將其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於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公益事業的行為。
(四)報廢。指經科學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或失去繼續使用的效能,必須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
(五)報損。指對發生的國有資產呆帳損失、非正常損失、其他不良資產等,按有關規定必須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
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管理和處置。
第五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 企業占有、使用的資產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資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七條資產處置程式:
(一)申報。需處置國有資產的企業首先由資產使用部門提出意見,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經單位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字後,向主管部門提出資產處置申請,經主管部門領導審核簽字後向國資部門提交申請,並填報國有資產處置明細表。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涉及債權的,其處置方案應當徵求債權人的意見。
(二)審核。國資部門接到申請後,對所要處置的國有資產進行現場勘驗、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
(三)資產評估及價格確認。資產處置需要進行評估的,由處置單位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抽取經國資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資產評估結果經國資部門核准或備案後,作為國有資產處置價格的重要依據。在國有資產處置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價格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國資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四)資產拍賣。由國資部門以產權所有人的身份,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抽取經國資部門備案的拍賣機構,委託其進行資產公開拍賣,並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書面邀請市紀檢監察部門和資產占有、使用單位現場指導和監督資產拍賣。
第八條資產處置審批:
(一)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國資部門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二)企業單位處置其占有、使用的資產,其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國資部門審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資部門不再擁有控股地位,且車輛、房屋、土地資產及資產原值超過20萬元以上的,先由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經國資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市屬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時,應根據自身情況提交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
(一)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複印件和固定資產卡片(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提交單位領取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三)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四)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門鑑定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鑑證檔案;
(五)擬處置資產的明細表,包括名稱、數量、規格、購置時間、單價、損失價值清冊和資產目前使用情況說明等明細;以及鑑定資料和對非正常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檔案;
(六)因撤銷、合併、分立而移交資產的,提供撤銷、合併、分立的批文;
(七)國資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資產轉讓收入、資產報廢、殘值變價淨收入等,處置收入原則上歸處置單位所有。資產處置收入由企業入賬,作為企業資產處置收入,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一條國資部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處置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十二條企業處置的電子廢物及涉密資產,應統一回收,經職能部門同意後專業處理。
第十三條市國資、財政、審計、監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部門應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對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的監督。市屬國有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務公開、公示和職工代表大會等制度,發揮職工對企業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督作用。
第十四條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以下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流失的工作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企業及人員的責任:
(一)超越許可權擅自處置資產;
(二)玩忽職守,造成債務人逃避債務;
(三)隱瞞或截留資產和處置收入;
(四)弄虛作假,任意誇大資產損失;
(五)其他造成資產損失或流失的行為。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