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鶴崗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黑龍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規審〔2018〕19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崗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 鶴崗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管理層級變動為準)、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機關、前述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納入本單位財務會計核算,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履行審批程式後,辦理產權轉移或核銷產權的行為。
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市財政局(國資部門)是市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制度建設、處置審批及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第五條 市級財政(國資)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要求,全面、及時、準確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閒置的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經科學論證,因技術原因確需報廢或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隸屬關係改變以及資產調劑等原因發生產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厲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五)及時處置。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需待權屬界定明確後予以處置。其中,處置被設定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未履行審批程式的,不得處置。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部門應當利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及時準確反映資產增減變動和處置收入情況。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國資部門)或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檔案是財政(國資)部門安排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的參考依據,也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財務會計賬目的原始依據。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以有償轉讓、置換等方式處置國有資產,應當依法履行資產評估程式。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涉密資產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向縣級有關單位調撥資產,涉及市級統一採購資產向縣級配發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資產處置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財政(國資)部門、主管部門根據規定許可權審核或審批管理制度,重大國有資產處置需報市政府審批,具體按照以下許可權進行:
(一)下列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核,報財政(國資)部門審批:
1.處置房屋及構築物、車船及單項賬面原值10萬元(含10萬元)或每批次賬面價值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資產;
2.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損失核銷及處置事業單位持有的股權;
3.跨級次、跨部門、跨地區無償轉讓資產。
(二)下列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批:
1.處置除房屋及構築物、車船以外單台(件)賬面原值在10萬元(含10萬元)或每批次賬面價值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資產;
2.需要處置的庫存物品、加工物品;
3.處置除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
4.原則上各單位不得對資產總額進行拆分處置;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事業單位持有的科技成果,由事業單位按照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規定自主處置。
(四)行政事業單位舉辦大型活動、召開重大會議而臨時購置的資產,由市財政局(國資部門)統一處置。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以正式檔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相關材料。
(二)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審核後,按規定許可權出具審核或審批意見。
(三)財政(國資)部門審批。市財政局(國資部門)對主管部門報送的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查,出具審批意見。
(四)資產評估。經財政(國資)部門或主管部門審批同意處置國有資產,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依法履行資產評估程式。
(五)公開轉讓。行政事業單位公開轉讓資產的,首次轉讓底價不得低於資產評估價格。首次轉讓未成交再次轉讓時,新的轉讓底價低於評估價格90%(不含90%)時,應按審批許可權,報市財政局(國資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六)處置結果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完成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將無償轉讓資產接收確認手續、資產評估報告、成交確認書、資產轉讓契約、報廢車輛註銷手續及回收單、資產出租出借審批表、資產處置收入繳款單等材料上傳至“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國資部門)或主管部門收到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的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資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第四章 無償轉讓
第十八條 無償轉讓是指以無償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包括劃轉、調撥和對外捐贈等。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無償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檔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無償轉讓原因、調撥及捐贈資產對本單位職能履行影響等;
(二)資產權屬證明、原始價值憑證的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機構撤銷、合併、分立、隸屬關係變更而無償轉讓資產的,按照市委、市政府相關具體實施意見提交政府或編制部門等批准檔案;
(四)行政事業單位統一採購資產需要向下級單位轉移的,需附帶政府採購計畫等的相關資料;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無償轉讓資產後,應當取得由接收單位出具的資產接收確認手續。
第五章 有償轉讓和置換
第二十一條 有償轉讓是指轉移國有資產產權並取得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償轉讓國有資產原則上應當通過公共交易平台公開處置。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償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檔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轉讓原因等;
(二)轉讓資產權屬證明、原始價值憑證的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單位決定有償轉讓資產的相關會議紀要;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資產置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實物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通過置換取得的資產,應當符合資產配置標準,與其工作職責和人員編制情況相符。
通過置換取得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置換,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檔案。包括置換雙方資產情況、權屬情況、置換原因等;
(二)置換資產權屬證明、原始價值憑證的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置換資產的相關會議紀要;
(四)對方單位用於置換資產不存在權屬糾紛或已被設定為擔保物的說明材料;
(五)意向性置換協定;
(六)資產評估報告;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章 報廢和報損
第二十七條 報廢是指對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經技術鑑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第二十八條 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繼續使用的資產,不得申請報廢。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使用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且不能繼續使用的,可以按報廢處置:
(一)大、中型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20年(含20年);
(二)小型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15年(含15年);
(三)相關行業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報廢國有資產,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檔案。包括資產基本情況、報廢資產原因等;
(二)報廢資產權屬證明、原始價值憑證的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報廢汽車的,還應提交機動車行駛證的複印件(加蓋公章)。
(四)報廢房屋及構築物的,還應提交下列資料:
1.因危房需要拆除的,提交具有房屋安全鑑定能力的機構出具的危房鑑定報告;
2.因城鄉規劃調整需要拆除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規劃調整檔案、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檔案、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定、資產評估報告;
3.因單位建設項目規劃調整需要拆除的,提交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或備案)檔案、單位會議紀要等材料。
(五)報廢鍋爐、電梯等特種設備的,提交專業機構出具的技術鑑定報告。
(六)報廢除房屋及構築物、汽車、特種設備以外的其他資產,應由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成立3人以上鑑定小組進行技術鑑定,出具鑑定意見。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報損是指對發生呆賬損失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包括非貨幣性資產報損和貨幣性資產報損。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報損的國有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准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國庫。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報損非貨幣性資產,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檔案。包括資產基本情況,報損原因,責任認定等情況;
(二)報損資產權屬證明、原始價值憑證的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造成資產損失的情況說明、有關證明材料、責任認定鑑定材料。其中,涉及對外投資損失的,還需報送被投資單位清算審計報告及註銷檔案、相關法律文書;
(四)對承擔資產非正常損失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以及保險公司的賠付檔案;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責任認定報告和賠償情況;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預付款項等)進行核銷的處置行為。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報損貨幣性資產,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檔案。包括資產基本情況、報損原因及責任認定等;
(二)報損貨幣性資產原始憑證複印件;
(三)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或撤銷,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後仍不能彌補損失,涉及破產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及破產清算報告;涉及撤銷的,提供政府相關部門註銷登記手續及財產清算審計報告;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並提交債務人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書;
(五)涉及訴訟的,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
(六)其他檔案資料。
第七章 出租、對外投資
(一)出租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出租賬面原值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的設備和單次出租使用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構築物,應當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出租前款以外的國有資產,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的,由事業單位報本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批。
重大事項報市政府審批。
事業單位不得為了規避財政(國資)部門審批,將房屋拆分出租。
經主管部門或者本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批後,事業單位應當履行資產評估、公開招租、契約簽訂等程式。審批後出租單位將相關材料上傳至“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出租,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檔案。包括出租資產情況、權屬情況、出租原因等;
(二)出租資產的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材料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出租資產的內部決議或者會議紀要複印件。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或者審批意見。審核通過的,報本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直接審批的,應當自出具審批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報財政城市投資服務中心備案。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契約編的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原則上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出租國有資產,應當依法對租金價格進行評估,招租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格。首次出租底價不得低於資產評估價格。首次出租未成交再次出租時,新的轉讓底價低於評估價格90%(不含90%)時,應按審批許可權,報市財政局(國資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應當通過公共交易平台公開招租,並公告出租信息,公告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個工作日。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應當使用市財政(國資)部門制定的契約示範文本,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並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連同評估報告、成交確認書、出租出借審批表等材料上傳至“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在財政城市投資服務中心備案。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的約定,及時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收入按照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契約終止後,需要繼續出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履行相關程式;不再出租的,應當自租賃契約終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資產使用情況報主管部門和財政城市投資服務中心備案。
(二) 對外投資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本單位業務無關的投資。
(二)利用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餘對外投資;
(三)買賣期貨、股票;
(四)購買企業債券、投資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金融風險投資;
(五)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本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批。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為本級人民政府的,由事業單位報本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批。
第四十八條 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對外投資資產的書面申請;
(二)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材料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對外投資資產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對外投資資產的內部決議或者會議紀要複印件;
(五)創辦企業的,應當提交企業章程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以合作方式對外投資的,還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合作方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合作意向書、協定草案或者契約草案;
(三)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報本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批。
第五十條 本級財政(國資)部門應當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審核通過的,報本級財政(國資)部門審批。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利用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依法對投資資產進行評估。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國有資產的,應當在企業營業執照下發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評估報告、合作協定、契約、企業章程、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報送財政城市投資服務中心備案。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事業單位轉讓或者減持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收入管理
第五十五條 資產處置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資產有償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徵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出租收入、對外投資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後,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足額上繳市級國庫。
第五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上繳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得拖欠、隱瞞、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收坐支。
第五十八條 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本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財政,不沖抵財政經費撥款。
第九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規範資產處置程式,落實資產處置管理主體責任。
第六十條 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部門應切實加強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嚴格按照管理規定和審批許可權依法依規辦理資產處置手續,糾正和制止資產處置中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
第六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財政(國資)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未經批准擅自處置的;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
(三)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六十三條 事業單位出租和對外投資國有資產,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並執行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集體決策制度;
(二)制定並執行已出租和對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制度;
(三)制定並執行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監督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信息錄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各級財政(國資)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實施動態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經審批出租或者對外投資國有資產,或者未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國有資產收入、收益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第六十六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財政(國資)部門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由有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予以處理、處分:
(一)騙取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審核、審批檔案的;
(二)為了規避財政(國資)部門審批,將房屋拆分出租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資產評估、公開招租、備案程式的;
(四)未及時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
(五)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的,按照國家、省和市里有關規定執行。處置房屋及構築物時,涉及非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同時處置。
第六十八條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處置按照國家和市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管理層級變動為準),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已出租國有資產的,到期必須收回。
第七十一條 嚴禁以對外合作、承包、設立孵化器等名義違規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事業單位不得進行與業務不相關的投資。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要及時進行財務核算,不得將對外投資長期在往來科目核算。行政事業單位嚴禁將本單位房產出借給外單位使用,已經借出的要儘快收回。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財政(國資)部門已頒布執行的相關規章制度如與本辦法規定內容存在差異,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 各單位、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內部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七十四條 區、縣財政(國資)部門可按照本辦法執行或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鶴崗市財政局(國資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鶴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鶴崗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鶴崗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鶴崗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