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1日,金華市人民政府以金政發〔2016〕21號印發《金華市市屬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範圍、資產損失認定、資產損失責任劃分、資產損失責任人處理、責任追究工作職責、責任追究程式和時限、附則8章37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市市屬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金華市人民政府
- 文號:金政發〔2016〕2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3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6年3月21日
通知
《金華市市屬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本級及其全資、控股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違反有關規定及企業規章制度,在經營投資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或者企業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企業國有資產權益減少、滅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企業負責人及其他人員予以責任追究。
第四條 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實施恰當、公正的責任追究和處理,充分保障其陳述、申辯等正當權利。
(二)盡職盡責。責任追究以責任人違反相關規定和制度、或者未履行職責、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為前提。企業正常經營投資產生資產損失的,不予追責。
(三)有利止損。著眼於有效保全國有資產權益,根據損失風險是否及時報告、是否採取合法合規合理方式主動止損等情形,對資產損失責任人予以恰當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採購招標或者招標條款明顯不利於供貨競爭;
(二)未按照規定訂立契約或者所訂立契約明顯有損本企業利益;
(三)採購標的物與契約約定嚴重不符;
(四)前期契約不能完全執行時簽訂類似契約;
(五)以預付款方式進行採購而未建立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六)以商品採購的名義實施融資性貿易。
第六條 企業銷售領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訂立契約或者所訂立契約明顯有損本企業利益;
(二)未按照規定提供賒銷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額度、期限提供賒銷信用;
(三)未按照規定取得承兌匯票等有關結算憑證;
(四)未按照規定催收應收款項或者對異常應收款項未採取有效措施;
(五)沒有貨物流轉的銷售行為。
第七條 企業財務管理領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反會計準則或者會計制度有關規定;
(二)違反規定授權、批准資金支出;
(三)違反規定開展委託貸款、信託和基金等理財業務;
(四)違反規定開展對外信用擔保、抵(質)押、捐贈和贊助等行為。
第八條 企業投資管理領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反規定向企業高管及其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所有或者控制的經濟組織投資或者與其共同出資設立經濟組織;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股票、期貨和外匯等金融投資業務;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投資論證、決策和審批程式進行投資;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或者消極履行對所投資經濟組織的出資人職責。
第九條 企業改制、併購重組、產權(股權)轉讓和資產處置領域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反規定實施企業改制、併購重組、產權(股權)轉讓和資產處置;
(二)未按規定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通過不如實提供資料等方式,操縱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
第十條 企業在經營投資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及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行為,也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與資產損失相關的判決、裁定、行政(處罰)決定、審計報告等;
(二)審計、評估、法律、稅務和專業技術鑑定等經濟鑑證中介機構依法出具的與資產損失相關的鑑證意見或者證明等;
(三)企業董事會審議通過的經營投資預報損失,企業內部審計確認的資產損失,企業資產損失的會計記錄、內部證明材料或者內部鑑定意見書等;
(四)可以認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經營投資資產損失等級的劃分,以損失資產價值(以人民幣為單位)或者對發生損失企業的影響程度為主要依據,確定為一般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和特別重大資產損失:
(一)一般資產損失,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100萬元以下。
(二)重大資產損失,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三)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500萬元以上。
第十三條 企業在委託貸款、對外擔保、股東借款、預付款採購、信用賒銷等對外資金信用輸出中,沒有建立和實施恰當的風險控制審查機制或者惡意規避風險控制審查導致資產損失的,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當認定為特別重大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導致無法持續經營的,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當認定為特別重大資產損失。
第十四條 單筆資產損失價值估計在金額10萬元以上的,應當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資產損失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未在會計賬簿記錄或者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資產,應當按照市價、重置價值等公允價值認定資產損失金額。
第十五條 經初步審查,單筆資產損失價值估計達到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等級的,應當組織實施專家聽證程式,對資產損失的定性和定級開展審查。
(一)直接責任指企業相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及企業規章制度,對造成資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領導責任指企業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主管工作職責,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及企業規章制度,對造成資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 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內部控制工作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企業發生經營投資資產損失,隱瞞不報或者少報的,除按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外,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財務工作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企業發生經營投資資產損失,未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或者將單項資產損失進行分解、人為降低損失等級的,除按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外,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市屬企業下屬全資、控股各級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或者3年內發生2次以上重大資產損失的,除按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外,上一級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
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5年內不得擔任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受到辭退處理的,終身不得成為市屬國有企業員工。
企業負責人及其他人員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
違反黨紀政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情況,對相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理:
(一)企業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依據損失發生的程度對直接責任人予以降職並扣減損失發生當年(以下簡稱當年)50%-100%績效年薪和相應任期激勵收入;對領導責任人予以警示談話並扣減其當年30%-50%績效年薪和相應任期激勵收入。
(二)企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免職並扣減其當年100%績效年薪和相應任期激勵收入;對領導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扣減其當年100%績效年薪和相應任期激勵收入。
(三)企業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或者3年內發生2次以上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辭退並扣減其當年100%績效年薪和相應任期激勵收入;對領導責任人予以降職並扣減其當年100%績效年薪和相應任期激勵收入。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經營投資過程中發生資產損失風險時,及時報告、採取合法合規合理方式主動補救並取得明顯成效的,其責任人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於處理;沒有及時報告、沒有採取合法合規合理方式主動補救致使損失擴大的,其責任人應當酌情加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有關責任人在職責範圍內,在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實施之前,確有證據證實曾提出異議而未被採納,且該異議與避免資產損失有直接或者間接關係的,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本辦法施行後調離工作崗位或者退休的相關責任人,對企業發生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負有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仍應當按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一)制訂實施市屬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建立健全市屬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認定專家庫;
(三)指導監督市屬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四)組織開展資產損失認定依據確認工作,負責市屬企業本級資產損失、各級子企業單筆資產損失價值100萬元以上的責任追究,負責其他應當由市國資委查處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五)負責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提出對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六)受理市屬企業本級直接處理的相關責任人的申訴或者複查申請;
(七)負責將責任追究有關案宗整理建檔,檔案副本送有權部門查閱。
第二十七條 市屬企業本級主要負責本企業下屬全資、控股各級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制訂實施本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制度;
(二)配合開展由市國資委負責的本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三)組織開展資產損失認定依據確認工作,負責本企業下屬全資、控股各級企業除市國資委查處範圍以外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四)負責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提出對其他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五)負責將責任追究有關案宗整理建檔,檔案副本報市國資委備案並送有權部門查閱;
(六)加強本企業及下屬全資、控股各級企業資產損失風險防範和財產保全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及我市各級公安等執法機關協同做好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九條 經辦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相關工作人員,與有關事項或者相關責任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實行迴避或者自行迴避。對違反工作程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協助相關責任人逃避責任,或者收受相關責任人財物的,依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受委託對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事項進行專項審計的中介機構,應當如實反映客觀事實,並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一)定期於每年6月份開始,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上年度企業財務專項審計報告反映的資產損失線索的梳理工作,對獲取的資產損失認定依據,經審議確認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成立工作組調查取證,按規定委託中介機構對企業資產損失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其他不定期獲取的各類資產損失認定依據,也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相應的調查取證和專項審計工作。
對司法機關、監察、審計等部門認定的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依據可以不作調查,直接採用。
(二)在調查取證和專項審計工作開展後45個工作日內,初步認定資產損失的性質、等級、相關責任人和責任性質,形成調查報告。
(三)在資產損失和責任初步認定後10個工作日內,聽取相關責任人的陳述。其中,初步認定為重大和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應當組織實施專家聽證會聽取相關責任人陳述。專家聽證意見作為按本辦法進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四)在聽取相關責任人陳述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責任追究處理決定,或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有權部門提出責任追究處理建議。
(五)在處理決定下達後30個工作日內,組織落實處理決定,並向上級單位報告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情況。
在上述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或者違紀違法情形的,應當中止責任追究程式,按照規定向司法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移送相關案宗材料。在司法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結果確定後10個工作日內,恢複本辦法規定的責任追究程式。
第三十二條 經營投資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人員與有關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有權要求其迴避。
(二)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處理決定下達後3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單位的上級單位申訴或者申請複查。上級單位複查過程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市屬企業本級應當依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 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的市屬非國有控股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非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的其他各類國有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國家和省、我市對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