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法

奎屯市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法

近年來,奎屯市積極貫徹和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信息化工作的有關方針和政策,不斷創新工作思路,以電子政務建設為抓手,以政府網站建設為鍥入點,加快推進政務信息化,深化行政審批與電子監察系統和網路安全體系建設,不斷完善、創新工作思路,通過建立和健全組織機構,切實履行管理職能,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出台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法,以試點示範為帶領,不斷推進信息化工作邁上了新台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奎屯市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Kuitun city
總則,發展規劃,信息化建設,推廣套用,開發利用,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責任,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奎屯市信息化建設,規範信息化管理,避免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實現信息資源整合與共享,保障信息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信息化促進條例》、《關於加快伊犁州信息化發展的指導意見》、《奎屯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規劃(2014年-2020年)》規定,結合奎屯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及與之相關的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建設是指信息化發展規劃、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套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動。
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應遵循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互聯互通、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避免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第四條 加強市人民政府對信息化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將信息化建設納入奎屯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用於引導和推動信息化建設;加強信息化人才培養和引進,開展信息化知識宣傳和技能普及;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加大對信息化發展資金的投入;對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奎屯市信息化領導小組是全市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的領導機構,負責全市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的統一領導,審核信息化發展規劃和信息系統建設總體方案,協調全市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奎屯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市信息化發展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各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信息化的推進工作。信息化工作要納入全市的績效管理體系,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考核工作。
第八條 成立信息化專家委員會,建立完善信息化專家庫和專家諮詢制度。信息化規劃編制、標準制定、重要決策和重大項目建設,須聽取專家意見,通過專家論證。
第九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資信息化項目建設,依法從事與信息化有關的科研、推廣套用、服務等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各部門和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化指標體系的統一規定,及時準確地提供信息化統計資料,接受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

發展規劃

第十一條 奎屯市信息化發展規劃須按照國家信息化發展方針、自治區、自治州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奎屯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評審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州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信息化規劃生效後,具有法規效應,各部門及相關單位應根據職責及分工積極落實和推進。
第十三條 信息化發展規劃中的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須納入奎屯市城鄉建設規劃。
本著公平競爭和共建共享的原則,各通信運營商不得和任何單位、部門簽訂排他性網路服務協定,任何單位、部門都享有自主選擇網路服務運營商的權利和自由。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奎屯市信息化發展規劃要求,並與相關公共信息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信息化建設

第十四條 加強對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
信息化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信息安全保障、資源共享,以及奎屯市信息化發展規劃的要求。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招標採購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對其進行審核。其中,50萬元以上的項目,立項前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組織專家對其合理性、先進性、安全性、經濟性進行論證,提出書面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未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不得自行投資建設,政府採購部門不予辦理採購手續,財政部門不予批覆資金使用計畫。
非政府投資的信息化項目,建設單位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應當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十六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監理制度、驗收評估制度,以保證項目公開透明、規範有效。
信息化項目的招標,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所需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要求,嚴禁無資質的企業參與項目投標。
50萬元以上的信息化項目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理,否則不予驗收,後續經費不予撥付和保障。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市財政投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落實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0萬元以上信息化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有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推薦的專家參與評審和驗收;50萬元以下信息化項目的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將驗收材料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信息化項目投入使用後,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項目進行績效評估。
第十七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必須有信息安全系統建設的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項目的運行維護資金應納入市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承建信息化項目的單位應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等級範圍內開展業務。任何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化項目直接發包或通過轉包形式發包給不具備相關資質等級的單位。
承建信息化項目的單位,應當對項目質量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不得少於兩年。

推廣套用

第二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根據奎屯市信息化發展規劃,明確推廣套用目標和重點領域,組織實施重點推廣套用項目。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各部門應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進信息技術在機關辦公、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套用,提高管理、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市電子政務辦公室應積極推進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體系建設。電子政務網路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網路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二十三條 市信息化領導小組統籌城鄉信息化發展,加大公共財政投入,支持農村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鼓勵通過信息化手段為農牧民提供生產生活實用信息服務,開展面向農牧民的信息化知識和技能培訓。
加大扶持和引導社區信息化建設,構建社區信息平台,改善基層社區服務。
第二十四條 科技、教育、文化、醫療衛生、廣播電視、城市管理、社會保障、金融保險和公用事業等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擴大信息技術套用領域,提高政務公開度和社會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大力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的融合,支持建設為企業信息化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鼓勵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廣泛套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節約能源、降低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
第二十六條 市商務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採取措施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運用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信用服務、安全認證、標準規範、線上支付和現代物流等體系,提升電子商務套用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 鼓勵各類學校和社會力量開展信息技術教育培訓,培養信息化專業人才。從事信息化教育培訓活動的,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條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開發利用

第二十八條 市信息化領導小組應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信息資源開發標準體系和目錄,並以此為基礎,建立全市統一的數據交換平台,引導和規範信息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九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按照資源共享、協同服務的原則,組織、協調建設全市統一的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巨觀經濟等公共基礎資料庫。
市屬各行政機關和有關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利用公共基礎資料庫,建設本行業、本部門業務信息資源庫及套用系統。
公共基礎資料庫的建設和管理單位應當為市屬各行政機關無償提供信息共享服務,嚴禁以任何理由收取查詢服務費。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資源應當向社會公開,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有關單位應當在信息發生或者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公共信息網上發布,供單位和個人無償查詢。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各部門應當利用統一的數據交換平台、電子政務網路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立健全政務信息交換機制,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第三十二條 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應當保守國家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和個人隱私。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信息化領導小組要加強對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協調機制,提高信息系統安全防禦能力和處理信息安全突發事件能力。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根據信息安全發展形勢和信息安全保障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網路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運行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責任制,制定本單位信息安全保護措施。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應當會同公安、保密等部門建立信息安全處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安全通報制度。定期對各單位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督促各項安全機制落實到位。
第三十四條 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實施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並進行相應的安全系統建設。
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系統必須使用國家認可的信息安全專用產品,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第三十五條 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公共利益和經濟發展的重要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委託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信息安全測評機構對其系統進行安全性測評,測評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測評機構應當對測評結果負責。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危害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自動用預算外資金建設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信息化建設項目,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未限期改正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財政部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給予處罰,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負責人行政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從事信息化工程項目設計、施工、服務和監理業務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工程項目總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提供信息資源和信息共享服務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於收取查詢服務費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第四十一條 信息化相關工作人員在信息化監督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術,開發利用信息資源,促進信息交流和知識共享,提高經濟成長質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轉型的歷史進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工程項目,是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網路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電子信息技術套用、軟體工程項目等。包括電子政務工程、電子商務工程、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城市和社區信息化工程、信息資源庫建設工程等。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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