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辦法

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4-06-04。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4-06-04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發[1994]28號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市土地管理局擬訂的
《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辦法》
(津政發〔1994〕28號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有關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市土地管理局擬訂的《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辦法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管理,根據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由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繳,財政部門統一管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用於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三條市土地管理局收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每月10日前用“繳款書”,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淨收入解繳到市財政;東麗、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漢沽、大港區和五縣及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的土地管理部門,在規定許可權內進行土地出讓、轉讓收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淨收入,每月5日前上繳到同級財政。
凡不按本規定上繳財政的,一經查出,按國務院有關違反財政法規的處罰規定嚴肅處理,並將應徵收款額全部劃歸市財政。
第四條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時,必須使用由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天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專用票據》,不得使用其他票據。
第五條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從代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淨收入中提取2%的業務費,存入財政部門的預算外資金專戶,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開支範圍按照財政部《關於頒布<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徵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2〕財綜字第172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六條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編報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及土地出讓情況季度報表,於每季度終了後5日內,按本規定的繳款級次報送財政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匯總上報市財政局(一式三份)。
第七條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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