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區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津政發〔1994〕32號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和市委六屆二次全體(擴大)會議精神,為進一步理順市與區、縣的財政分配關係,市政府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對區縣實行新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區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 發布單位:80202
- 發布文號:津政發[1994]32號
- 發布日期:1994-06-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生效日期】1994-06-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和市委六屆二次全體(擴大)會議精神,為進一步理順市與區、縣的財政分配關係,市政府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對區縣實行新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一)統一政策,分級管理。按照一級政權、一級事權、一級財權的要求,建立市、區縣、鄉鎮各自相對獨立的財政,相應確定各級財政的預算管理許可權,在統一政策指導下,努力增收節支,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
(二)財權與事權相統一。新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在劃清市和區縣政府事權的基礎上,劃分財政收支預算級次,真正做到責權利統一、人財物相隨。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財政管理許可權和財政收支範圍,努力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三)保證區縣財政既得利益。基本上按照企業、事業行政單位的財務隸屬關係劃分財政收支的預算級次,相應調整市與區縣的財政收支範圍。以1993年決算為基礎,調整確定區縣財政收支基數,保證區縣財政的既得利益。
(一)區縣財政收入範圍
區縣所屬的或在本區縣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農村和城市信用社、中央集體企業、外地駐津企業(不包括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市屬集體商業、市屬集體非工業企業(市經委所屬集體工業企業除外,下同)、區縣所屬企事業單位出資50%以上組辦的聯營企業、各單位開辦的第三產業以及私營企業繳納的增值稅25%部分(增值稅75%部分上交中央,下同)、營業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不含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30%部分、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的50%部分、教育費附加,以及上述單位的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在區縣轄區內的外國獨資企業(不含市洽商的,下同)、區縣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外商興辦的合資合作企業繳納的增值稅25%部分、營業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以及上述單位的員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以及無職業者繳納的增值稅25%部分、營業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個人所得稅、教育費附加。
各類納稅人繳納的屠宰稅、遺產稅、農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腳踏車稅、筵席稅;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及五縣境內各類納稅人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納入區縣財政收入範圍的各稅種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
區縣級企事業單位繳納的罰沒收入和其他收入,區縣級行政性收費收入,區縣級單位出售公房收入,區縣所管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區屬小鹽場繳納的資源稅。
(二)區縣財政支出範圍
區縣級基本建設、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支援農業等經濟建設支出。
區縣級農林水事業費、工交商事業費、城鎮青年就業經費、文教衛生事業費、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其他部門事業費、科學事業費、行政管理費、公檢法支出等事業行政經費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價格補貼支出。
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和五個縣的城市維護費支出。
區縣級教育費附加等專項支出。
對不宜列入區縣財政支出包乾範圍的特大抗旱費、防汛費和特大災害救濟補助支出,以及市內六區、新四區的城市維護費等,繼續由市財政專項撥款。
(一)區縣財政收入基數的調整。以1993年區縣財政收入為基期年,按照上述收入劃分和新稅制規定,調整財政收入口徑。
上劃收入包括;上劃中央的消費稅全部和增值稅75%部分,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上劃市級的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繳納的營業稅(不含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繳納的),市級企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等。
下劃收入包括:各類納稅人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和腳踏車稅,區縣所屬企事業單位、中央集體企業、外地駐津企業、市屬集體商業、市屬集體非工業企業、區縣與外商興辦的合資合作企業、在區縣轄區內的外國獨資企業、區縣企事業單位出資50%以上組建的聯營企業、各單位開辦的第三產業、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繳納的土地使用稅、車船稅、房產稅,區縣所屬小鹽場繳納的資源稅等。
區縣的1993年財政收入,加下劃收入,減上劃收入,為1993年區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財政收入基數。
(二)區縣財政支出基數的調整。以1993年區縣原體制實得財力為基礎,將原由市財政追加的副食品價格補貼補助款、糧食價格補貼補助款、水電提價價格補貼補助款、1993年工資改革市對區縣教師調資補助款等,納入區縣支出基數。
(三)國家能源重點建設基金30%部分、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的50%部分、教育費附加、腳踏車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公房售房收入和行政性收費收入,以及用上述收入安排的支出,不納入財政體制。
(四)新體制定額上解和定額補助。按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規定計算,財政收入基數大於財政支出基數的區縣,收大於支的部分定額上解;財政收入基數小於財政支出基數的區縣,收不抵支的部分由市財政定額補助。
(五)上劃中央稅收超收返還基數及返還比例。以區縣1993年上劃中央的消費稅全部、增值稅75%部分,作為區縣的上劃中央稅收超收返還基數。1994年以後,區縣當年上劃的消費稅和增值稅比稅收超收返還基數增收的部分,市財政根據全國上劃消費稅和增值稅的平均增長率,按1∶0.3係數返還區縣。即全國上劃消費稅和增值稅收入比上年每增長1%,市對區縣環比返還0.3%。如若1994年及以後區縣上劃中央收入達不到1993年稅收超收返還基數的,則按稅收超收返還基數扣減區縣財力,並不再給予增收比例返還。
(六)由於中央對地方實行分稅制的財政收支基數尚未確定,區縣財政收入基數難以精確。因此,如果中央在確定我市的財政收入基數時生產政策變化,或區縣有違反政策變動收入基數的問題,則相應調整區縣財政收支基數。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的財政收入,按國家規定,在1995年以前享受全留政策。在此期間,消費稅全部和增值稅75%部分,上劃中央後全部返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收入,分別按70%和50%上交中央,其餘30%和50%留區使用;除此以外,其餘各項收入全部留區使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天津港保稅區的財政收支基數,比照本決定中有關調整與確定區、縣財政收支基數的規定辦理。1996年以後的財政體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另行確定。
新技術產業園區的財政管理體制另行確定。
新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充分體現了市委六屆二次(全體)擴大會議確定的“責權利統一,人財物相隨”的精神,各區縣政府要結合新的財政管理體制,下大力量發展區縣經濟,努力培植新的經濟成長點,積極組織財政收入,實現財政收入穩步增長;要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節儉各項開支,確保財政收支平衡。對區縣出現的財政赤字,市級財政一律不予彌補。